〔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莊姓女子到台中市經發局辦業務時情緒失控,稱約雇員工「鑽老鼠洞進來」、沒水準、哭爸,檢方依公然侮辱等罪嫌起訴;不過,法院依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三號、第五號判決等限縮解釋,認定莊用語雖粗俗,但應無貶損約雇員人格,判莊無罪,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莊女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中午十一時許,到台中市府經發局公司登記辦公室,他不滿現場一名約雇人員、員工要她出示證件,就失控大聲吼叫,被制止又出言侮辱稱「靠爸、沒水準、鑽老鼠洞進來」等語,涉犯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等罪嫌。
台中地院審理時,莊女辯稱她是對科長說,該名約雇人員不是考試進來的,她是約聘的,並對其主管講,是指對方從裡面跳出來的行為。
法院勘驗現場錄影,發現莊女先是出言「叫你們的盧秀燕出來、叫那個矮冬瓜,養你們這些約聘的。」、「你就是從老鼠洞鑽進來的」,市府員工質疑她大聲什麼,莊又飆「你哭爸喔」、「約聘的你敢跟我講話你就給我小心一點。」
警方到場勸阻時,莊女仍繼續說「沒水準、沒考試的,走後門進來的。」員工忍無可忍,當場向警方表示「我直接提告」,也朝莊女說「我上一次放過你,不代表這一次可以放過你,我這次就告死你。」
法院參酌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三號、第五號判決就公然侮辱、侮辱公務員限縮解釋,審酌莊女稱「鑽老鼠洞進來」是指員工身分為約聘,非經公務員考試取得資格,且莊主觀認定對方是透過後門擔任公務員,至於說「哭爸」、「沒水準」,則是回應質問、認為約聘雇沒經過考試,所以沒水準。
地院法官說,莊女用詞粗俗不雅,但本件起因是莊女自認被刁難,一時激動起爭執,她雖質疑約雇人員身分,但在場員工、警員都無法苟同,在言論市場中仍有對抗、消除情形,對該約雇員名譽影響非重大,應無貶損其人格,尚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判莊女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