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趙姓汽車女駕駛去年在台中市北屯區一家便當店門口,倒車不慎撞倒一旁機車,汽、機車雙方都不追究,沒留下聯絡方式各自離開,不過,便當店女服務生早已快手報警,結果女駕駛因肇逃,騎士是紅線違停都被開罰單。趙女喊冤說,沒肇逃犯意,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女駕駛經騎士同意離開,判決撤銷原處分,台中交通裁決處須給付趙女已繳給法院的八百四十元訴訟費。
判決書說,女駕駛去年六月十五日中午在台中市瀋陽路與興安路一段路口的便當店買便當,因倒車不慎,撞路旁機車,當時她立即下車察看,買便當的騎士扶起車後,跟對方說人沒事,趙女開車離開,當騎士買完便當要騎車時發現車殼破掉,此時,警方來了,原來是服務生熱心幫他報了警,警方開了他一張紅線違停,並根據車號聯絡上趙女,告發她肇逃。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去年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認為趙女犯有「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依規定裁處三千元罰款、吊照三個月,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趙女立即喊冤說,當時騎士檢視機車,確認雙方沒受傷,才開車離開,不久警方來電說騎士報警處理,她錯愕聯絡對方也說,無意報警,是便當店服務生熱心報警,顯見她無肇逃犯意,事後與騎士達成和解,認為處罰有誤。
但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仍認為,只要有發生車禍,知悉有車損人傷的可能仍離去,縱非直接故意,亦有間接故意,當時女駕駛未通知警察而為必要處理,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留下聯絡方式即離開現場,即使事後和解,仍為肇事逃逸,不願撤罰。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根據事發過程,騎士坦承因為急著買便當,當下不知有車損,是後來要騎車才發現,因別人報警,他才跟著報警。雙方在LINE對話中說「她報警了,結果我多一張罰單,哈哈。其實就是殼破掉。」法官認為依雙方互動情形看來,騎士在現場並無追究之意,而任由女駕駛離開,自不能認女駕駛故意逃逸避責,雖事後騎士見有車損而也報警,仍不得「倒果為因」,判決撤銷原處分,並要台中交通裁決處給付女駕駛已繳給法院的訴訟支出八百四十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