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游姓運將,去年十月行駛至中市南區路口右轉時,因有小孩、行人過馬路,他兩度暫停禮讓行人逾三十秒,後方汽車駕駛右轉車道被擋住,氣得持行車記錄器檢舉游男,警方依「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開出兩萬四千元罰單,游男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勘驗錄影畫面,認定游男兩度暫停,確實是等候兒童等行人優先通過,是個優良駕駛,判決罰單撤銷,全案確定。
判決書說,游姓司機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一日傍晚六時駕駛計程車,行經中市南區建國南路一段與西川一路口時,被民眾檢舉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的違規行為,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認為屬實開罰單,處兩萬四千元罰鍰、記違規點數三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游男不服裁罰起行政訴訟。
法官勘驗檢舉民眾的行車記錄器畫面顯示,當時於西川一路的行人穿越道,剛好有行人穿越馬路,游男等待行人穿越完畢後,大約暫停二十七秒才起步,準備右轉彎經過路口,剛好又有行人、騎乘自行車的兒童,正穿越斑馬線再次暫停,等行人全部穿越完畢後,他才右轉進入西川一路,前後共逾三十秒。
法官認為,游男雖然在慢車道暫停,卻是游男準備右轉彎,適逢傍晚六時下班尖峰時段,斑馬線兩度有多名行人穿越,游男因而暫停,為禮讓行人的行為,並非「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的違規行為,判決罰單撤銷。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不服判決,上訴二審說,游男第一次暫停時,距離行人穿越道尚遠,車頭沒有超越停止線,車頭也尚未進入路口右轉的弧線範圍,導致檢舉民眾的汽車(位於游男後方)要轉彎時,前方車道被擋住,不能順利進入路口的進彎點,游男的駕駛行為不合理。
高等庭認為,地方庭已經認定,游男汽車暫停於路口,確實是出於禮讓行人先行通過,難以認定有危險駕駛態樣,且原審的判決,也沒有違背證據法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裁決處的上訴理由難以憑採,判決駁回,維持原審撤銷罰單的判決,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