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大學生撞倒女機車騎士 未下車直接倒車輾死怎麼判

台中市郭姓男大生去年五月間,開車撞上機車女騎士,郭又倒車輾過女騎士,女子送醫不治,二審三十一日判郭男緩刑。(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郭姓大學生平常打工支付學費及生活開支,去年五月間,郭開車行經潭子區時,撞上洪姓女機車騎士,郭當下沒下車察看竟直接倒車,導致廂型車右前輪輾過洪女,洪女送醫不治,家屬指控郭男殺人,但檢方認為,郭與洪女互不相識,以過失致死罪起訴,二審三十一日宣判一年二月徒刑,緩刑三年,緩刑期間接受二十小時法治教育。

判決書說,郭姓男子(二十一歲)大學生,去年五月二十四日晚間六時許,駕駛廂型車沿潭子區中山路,往北屯方向行駛,行至中山路與潭興路三段路口時,突然右轉要進加油站,當時同行向的洪姓女子騎機車反應不及,兩車發生碰撞,洪女被壓在廂型車右前車輪底下。

碰撞發生後,郭男沒有下車,在與發現車禍的民眾交談後,即逕自倒車,導致洪女又被右前輪輾過,洪女送醫後,因腹內大量出血、雙側肺部嚴重挫傷、低血容性休克併多重器官衰竭等傷勢,經送醫後仍不治身亡。

家屬認為,郭男在發生車禍之後,沒有下車察看,反而倒車輾過洪女,郭男可預見該行為可能造成洪女死亡的結果,涉犯不確定故意殺人罪,委由律師向台中地檢署提告。

檢察官認為,郭男與洪女互不認識,且郭也堅稱不知開車壓過洪女,認為事證不足以認定郭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台中地院審酌,郭男在案發後留在現場,符合自首條件,依法可減刑,但郭男未與家屬達成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一年二月。

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三十一日審結,二審認為,郭男在案件審理期間,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因此給予緩刑三年,另外需接受二十小時的法治教育,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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