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五億高中生案二審宣判 夏男偽造文書判一年六月確定

台中五億高中生案二審宣判,代書之子夏朝源偽造文書一審判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二審駁回全案確定。(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身擁五億房產賴姓高中生墜樓案,與賴男閃婚的夏姓地政士助理涉嫌造文書假結婚,台中地院一審判一年六月,夏男上訴二審仍做無罪答辯,還向法官喊冤「有繼承權判有罪,才是正義嗎」,二十三日台中高分院審結宣判,認定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上訴確定,維持原判。全案定讞不得上訴,夏男必須入獄服刑。

二審一併駁回夏男聲請停止審判等聲請,審判長吳進發指出,此案沒有刑事訴訟法第二九五與二九六條,「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等狀況,沒有停止審判的必要。

二審審理期間,夏男仍強調無罪,主張此案因賴生死亡的結果,讓他有繼承權,衍生外界陰謀論,「難道有繼承權就要判有罪,才是正義嗎」,夏男律師主張,此案檢方以推論、臆測方式,認定是假結婚,一審量刑也過重,請求改判。

法界人士表示,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中,各法條的刑度不一,偽造私文書為五年以下之罪,偽造公文書則為七年以下之罪,但明知不實,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則是三年以下之罪,夏男所犯是刑法二一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高刑度為三年以下。刑事訴訟法三七六條規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最高法院,因此夏男在此案判決確定。

台中地方法院一審時,法官認定夏男利用賴姓高中生年紀尚輕、涉世未深、亟欲解決家族爭產問題,並對被告極為信賴之人性弱點,以話術邀賴姓高中生前往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辨理無結婚真意之婚姻登記。

且夏男辦理假結婚之行為背後牽涉賴姓高中生名下龐大之財產利益,其犯罪手段明顯悖離一般人民之道德感情,並嚴重侵害及濫用民法所建立之婚姻登記制度。一審認定夏男有虛偽結婚意識而涉犯偽造文書的罪名,判處夏男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偵查庭及審理庭中均查證,夏男與賴姓高中生先前並無親密之交往或互動;復據賴男高中老師、同班同學之證詞,可知賴姓高中生極為排斥與同性之肢體接觸,在性向上為異性戀,並無同性戀或雙性戀之傾向。

另依多名證人證詞及案發當日之監視器畫面所示,夏姓男子與賴姓高中生於辦理結婚登記當日,未見有何絲毫之結婚喜悅或親密舉止,足見夏男與賴姓高中生之間並無欲建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二人間顯無結婚之真意存在。

賴母律師另針對殺人罪不起訴提出再議,台中高分檢審酌卷證後,認為此案仍有疑點,一一二年八月將卷證發回台中地檢署續查,尚未偵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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