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攔查酒測只因「目揪紅紅」,男子拒測挨罰十八萬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院撤單。(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江姓男子騎車被台中市警局交通大隊員警攔查,值勤員警以他「眼睛很紅」為由要求酒測,江男當場拒絕遭罰十八萬元、吊照;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勘驗畫面,發現江男騎車沒違規也無不穩,警方卻逕自攔查不符規定,因此後續無再要求酒測公權力,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據調查,江男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上午七時許,騎機車被台中市警局交通大隊警員攔查,因江拒絕酒測,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告發,並經台中市交通裁決處認定其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行為,處罰鍰十八萬元、吊銷駕照,及吊扣汽車牌照二十四個月,江不服提行政訴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查,根據警方執法畫面,江男當時騎機車靠右緩慢移動,見前方為紅燈就停止,雖距離停止線約有一輛小客車距離,但既然是因前方紅燈停下,行駛過程也無危險狀況,難認有何違規。法官認為,警方攔查過程從未提及江男有何交通違規或危險駕駛,就逕自指揮他往前,並直接要求江取下口罩接受酒測。警員對話雖提及「你眼睛怎麼這麼紅?」但法院勘驗畫面,發現警員靠近江前彼此仍有一段距離,江戴半罩式安全帽、黑色口罩,警員是否真能察覺他眼睛容,容有存疑。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江男被攔查前沒違規、騎車無不穩,可見警方執法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攔查江男不合法、違反程序,若不禁止警員違反程序規定取得的證據,可能造成《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遭架空,也違反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綜合判斷人權、公共利益等,認定警員攔查江機車過程不合法,因此後續無再要求江酒測的公權力,判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