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前議員冉齡軒詐助理費案 二審改判其夫刑期多一年四月

台中市前議員冉齡軒涉詐助理費案,台中高分院二十二日宣判,她受訪時說,認為判決不公將會再上訴爭取清白。(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議員冉齡軒涉嫌詐領助理費一百四十八萬元,一審依貪汙罪,判冉齡軒四年、其夫邱裕明二年四月徒刑,全案上訴二審後,台中高分院二十二日審結仍判冉四年、褫奪公權三年,邱因涉案金額超過五萬元,不適用減刑規定,判三年八月、褫奪公權兩年,比一審多了一年四月刑期。

台中高分院說,冉齡軒在偵查中已自白、繳回犯罪所得,適用減刑規定,不過一審漏未依該規定減刑,且冉減刑後的法定刑度已非過重,一審卻依情堪憫恕減刑,與法未合,另外邱裕明部分,其與冉共同詐領金額已逾五萬元以上,不符合貪汙治罪條例減刑規定,前審適用該規定減刑,也於法未合,因此撤銷二人一審判決,予以改判。

據調查,冉齡軒是台中市第三屆市議員,涉夥同經營葬儀社的丈夫邱裕明,將葬儀社臨時工列為人頭助理,或將助理費低薪高報,由助理繳回「薪資差額」,有助理離職後,冉仍持續向議會申報助理費,從民國一0七年至一一一年查獲為止,涉詐領助理費一百四十八萬元。起訴書說,冉齡軒將詐領的公款,用來供兒子生活費,或是支付給宜蘭禪寺張姓師父,幫忙消除家人穢氣、化解劫數,也聘人打掃住處的佛堂,連手機維修、修改裙子,地藏寺每月拜水懺費用等,也都是拿繳回的助理費支應。

冉齡軒二十二日聆聽宣判步出法庭後臉色凝重受訪時強調,自己完全沒貪汙,對於判決結果無法接受,堅稱所有的助理費都用在議員服務處的公共事務上,自己和先生每個月也都有拿零用金給助理,沒有放進自己的口袋,也沒有用助理的錢,她更認為是前助理「挾怨報復」,將會再上訴爭取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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