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浴缸溺斃男嬰棄屍水井案 一審父母各判六年五月十一月二月

台中浴缸溺斃男嬰棄屍水井案,九日一審父母各判六年五月、十一月二月徒刑,可上訴。(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石岡區民國一一三年傳水井棄嬰屍命案,謝姓男子與柯姓女友,聯手將甫出生的男嬰丟進浴缸溺死再棄置租屋處後方的水井,謝男全案歷經調查、起訴,台中地院審理後九日宣判,謝男殺人罪判六年二月、棄屍罪判七月,合併執行六年五月;柯女則是殺人罪判十年八月、棄屍罪八月,合併執行十一年二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謝男和柯女大學期間就是情侶,柯女並在大學就曾三度懷孕又墮胎,一一一年十月柯女又發現懷孕,原打算引產,但拖到胎兒十三週無法以藥物處理,最後未採取醫療手段,柯女挺著孕肚上班,直到一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上班途中發現肚子痛回到東勢租屋處,並通知謝男到場。

兩人未打一一九叫救護車也未到醫院,當晚九點由謝男接生在浴室產下男嬰,因柯女表達不願留下孩子,謝男將浴缸注滿水後親手將剛出生的兒子溺斃,之後用毛巾包裹帶回石岡租屋處,裝進塑膠袋後丟進屋後的古井棄屍。

謝男犯案後良心不安,一一三年一月前往警局報案自首,全案才曝光,警方打開古井蓋子打撈,果然撈到一袋已成白骨的嬰屍,檢方依殺人與棄屍罪將兩人起訴。

謝男在台中地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強調「知道錯了,願意承擔」希望法官能輕判;柯女也表示「再給一次機會,不會再做同樣的事」,強調是因無勇氣面對家人才導致悲劇發生。

檢方認為,謝男犯案後態度良好,求刑殺人罪六年半至八年、棄屍罪十月,建請合併執行七年二月至八年八月;柯女部分,因三度翻供、犯後態度不佳,且自私、不負責任、殘忍,殺人罪求處十年至十二年、棄屍罪求處兩年,合併執行十二年四月至十二年十月。

台中地院法官九日宣判,謝男殺人罪判六年二月、棄屍罪判七月,應執行六年五月;柯女則是殺人罪判十年八月、棄屍罪八月,合併執行十一年二月,可上訴。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