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即使未拍到裸露部位,只要偷拍內容涉及個人於明顯隱密空間中之行為,如如廁、沐浴等,仍可能構成刑法「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今(114)年3月初,台中市霧峰區一名張姓男子尾隨一名女子進入咖啡店廁所,趁其如廁時,利用手機由上往下偷拍,最終遭女子發現並報警處理。此案經台中地檢署偵辦後,檢察官認張男涉嫌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法院審理後,釐清並未拍攝到私密部位,但可見女子坐在馬桶上的如廁姿勢,最終改以「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定罪,處以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並沒收作案手機。

▲未拍攝到私密部位,但可見女子坐在馬桶上的如廁姿勢,最終改以「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定罪(示意圖/PIXABAY)
判決書指出,114年3月8日傍晚約6時40分,張男進入位於台中市霧峰區的一家咖啡店,見一名女子前往廁所後,竟起歹念,尾隨進入隔間,趁對方未察覺時,手持一支具錄影功能的iPhone X手機,開啟攝影,從隔板上方探入,對著如廁中的女子進行偷拍。所幸女子發現異狀,當場制止並請友人報警,台中市霧峰分局警方趕抵後當場查扣該支手機。
警方報告指出,張男在警詢及法院訊問過程中坦承犯行,手機中也確實留有偷拍影像。女子則表示,該影片雖未拍攝到明確的私密部位,但可見她坐在馬桶上的如廁姿勢。法院進一步勘驗後確認,該影像雖未涉及裸露或性器官,仍屬個人高度隱密的非公開活動。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指出,雖檢察官原以《刑法》第319條之1「無故攝錄性影像罪」聲請簡易判決,但經法院審查後,手機鏡頭是由上往下拍攝,僅攝得告訴人坐在馬桶上如廁,告訴人身體部分均有衣物遮蔽,並未攝得告訴人任何裸露之身體隱私部位,認定該影像未達所謂「性影像」的構成要件,改以《刑法》第315條之1第1項第2款的「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定罪。法院並在庭上當場告知變更法條,被告張男亦已獲辯明機會,程序並未損及其訴訟權利。
法院指出,廁所為明顯屬於私密空間,被害女子已關閉門扉如廁,主觀與客觀上皆具有隱私期待。張男的行為明顯侵犯個人隱私與人格尊嚴。雖然他在過程中坦承犯行,並無前科,素行尚稱良好,且表示有意與被害女子和解,但未獲原諒,仍需負起相應刑責。
法官綜合張男的認罪態度、動機、對被害人的傷害程度與其社會背景,判處拘役50日,允許易科罰金,每日折算新台幣1000元。此外,犯案所用的iPhone X手機屬於竊錄工具及影像儲存裝置,依法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