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詐騙被當人頭戶收了2百萬 法官說~免賠!

【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一名陳女誤信投資詐騙,下載一個「豐利-APP」的平台,對方承諾有「穩賺不賠」的高報酬。結果她依指示,匯了200 萬元到一個玉山銀行帳戶。發現被騙後對人頭帳戶許姓女子提出「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告訴。然而台中地院法官查出許小姐是「愛情詐騙」的被害者,不知道自己的帳戶被利用為詐騙的工具,因此法院判決陳女敗訴,陳女要自己承擔這筆損失,許女則免賠。

▲愛情詐騙被當人頭戶收了2百萬 法官說~免賠!(圖/PIXABAY)

判決書指出,一名陳姓女子在112年4月誤信了一個投資詐騙,依照對方在LINE上自稱「筱晴~特助」及「開戶經理吳文聖」的指示,下載了一個叫「豐利-APP」的平台,還被承諾有「穩賺不賠」的高報酬。結果她依指示,從自己的華南銀行帳戶匯了200萬元到一個玉山銀行帳戶。

這個帳戶屬於一名許姓女子。陳女錢匯進去後很快就被轉走,陳女才驚覺自己受騙。於是她轉而向帳戶持有人許女提告,要求返還這200萬元,並主張:許女把帳戶交給詐騙集團,等於是「幫助詐欺」,應負 侵權行為責任;或者至少,她作為帳戶名義人收了錢,也算不當得利,應該返還。

許女於法庭上解釋:她是在交友軟體Pairs認識了一個叫「方世明」的男子,對方假裝和她談戀愛,甜言蜜語,讓她誤以為兩人是情侶。後來「方世明」說他要回台灣做代購生意,卻沒有台灣的帳戶,請她幫忙。出於信任,她把自己的帳號、提款卡和密碼都交給了「方世明」,還依他的指示辦了約定轉帳。她堅稱自己並不知道對方其實是詐騙集團的人,她只是「誤信男友」,而且錢匯進去後,她根本沒有經手,也沒有拿到任何好處;她的情況其實也是被害人。

法院仔細看了雙方的說法與檢察官的卷證,最後認定:關於侵權行為(民法184條)要成立「幫助詐欺」,必須證明許女有「故意或過失」,也就是她知道自己在幫詐騙,或至少應該要預見這會造成他人損害。但證據顯示,許女是真的被「方世明」騙進戀愛關係,誤以為幫男友處理帳戶是情有可原。法官指出,現實生活中不乏高學歷、高齡的人也會受騙,況且詐騙手法多變,許女的行為雖然輕率,但難說有「幫助詐欺」的故意或過失。因此不能說她要對詐騙結果負責。至於「不當得利」,陳女是依照詐騙集團的指示,把錢「給付」到許女的帳戶,但這其實只是詐騙集團用來轉手的過程。法律上,「給付」的對象應是詐騙集團,而不是帳戶名義人許女。而且,200 萬元進帳後很快就被轉走,許女根本沒拿到錢,也沒有受益。所以,陳女不能要求許女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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