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台中市一名杜姓男子今年4月到夜店狂歡,舞台上一位女子以雞尾酒對舞台下眾多男舞客餵酒時,杜男趁勢將女子拉下舞台意圖性騷擾,將手伸進女子內褲,觸摸下體部位;法院認定杜男犯行明確,依「性騷擾防治法」判他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

▲舞台上一位女子以雞尾酒對舞台下眾多男舞客餵酒時,杜男趁勢將女子拉下舞台意圖性騷擾(圖/記者鄧力軍攝)
判決指出,案發於今年4月29日凌晨,杜男在台中市區一家夜店飲酒跳舞,當時受害女子與男友同在場,並上台與其他女性客人跳舞。其間,舞池男性客人要求餵酒,女子遂拿酒瓶倒酒給杜男飲用。女子餵酒後不久,杜男趁勢伸手拉扯,將女子拉下舞台,並在她措手不及之際,把手伸入女子內褲,觸摸其下體。女子受驚立刻向店家報告,男友隨即報警。
女子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案後立即驗傷,警方收驗內褲並送驗。鑑定結果顯示褲底內層檢出男性Y染色體微物,與女子證述相符。法官並調閱監視器畫面,確認杜男當時有拉扯行為。
杜男全盤否認性騷行為,但法官認為其辯稱與畫面、證詞、物證均不符,不予採信。法院斥責杜男未尊重他人身體自主,行為侵擾受害人性與身體安寧,情節不可輕縱,並考量其犯後態度、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無前科等因素,量處徒刑4月,可折算為每日1000元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