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十二警開假吊銷罰單鑽洞 涉圖利車主市警局:全部停職

台中十二員警開假吊銷罰單鑽漏洞,涉嫌圖利車主起訴,市警局說,全部停職。(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警察局許姓警員等十二名員警,涉嫌與代辦業者合作,明知車主無違規事項,仍開立不實違規罰單,使牌照遭吊銷,代辦業者持不實罰單繳納罰款後,即可重新發牌,讓車主免除遭「吊扣」處分而不能使用車輛的不利處分,若以每日租車金額二千三百元計,圖利金額達四千四百萬元,檢方二日偵結依貪汙罪起訴,市警局督察室表示,本案案發時,涉案的十二名警員已依規定記過調整服務地區,如今檢方起訴,市警局已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全都停職。

督察室表示,針對該法規漏洞,交通部已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完成修法、施行,要求員警必須將違規車輛「當場移置保管」及「當場扣繳牌照」,不得再交由車主當場領回,落實執行相關規定。汽車牌照遭吊銷或註銷者,須滿六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再行請領牌照,以杜絕車輛於車牌吊扣期間改開立吊銷的罰單,即可提前請領新車牌的漏洞。

起訴書說,許姓警員等十二名警察明知依一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施行前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若超速達六十公里以上,除當場禁止駕駛、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並需吊扣牌照六個月(一一0年六月一日前為三個月)。另依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若有未懸掛號牌、牌照吊扣期間行駛等情形,除罰鍰並禁止行駛外,並將「吊銷」牌照。

涉案廖姓代辦業者等十七人,明知前述規定,縱車主因超速等危險駕駛事由遭罰吊扣汽車牌照,但因實務「吊銷」處罰效果重於「吊扣」的處罰原則。如車主於吊扣期間,因車輛未懸掛牌照行駛於道路,遭警方製單裁罰吊銷汽車牌照,因牌照已遭吊銷而無從吊扣,即可逕行驗車後,重新申請牌照立即上路,

涉案十二名警員明知車主並無違規事項,但仍配合代辦業者要求,虛偽開立不實交通違規舉發單,使汽車牌照遭吊銷,代辦業者進而持該不實舉發單繳納罰鍰,至監理站繳回原車牌辦理吊銷牌照手續,立即換發新牌照,使車主可重行開車上路。

以此方式規避遭「吊扣」牌照而不得使用車輛之不利處分,總計使一百五十四位車主獲得提前使用車輛三至六個月之不法利益,若以每小時租車金二千三百元計算天數,本案十二名警員涉圖利金額在二百二十七萬餘元至一千零二萬餘元間,總圖利金額破四千四百萬元。

檢方依貪汙罪起訴涉案二十九人,其中林姓警員與廖姓業者未坦認犯行,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另外許姓警員等十一人犯後已坦認犯行,其中秦姓、蔡姓警員主動自首,因而查獲幕後配合業者,建請院方免除其刑,另外許男等九人偵查中自白,建請院方減輕其刑、給予緩刑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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