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項姓女清潔工酒後撞死斑馬線行人,兩年內二度酒駕求輕判遭駁。(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項姓婦人在台中擔任KTV清潔工,前年底酒後騎機車,撞死走在斑馬線上的洪姓行人,因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一審認定,項婦賠三十三萬元和解,由於在案發前兩年她即曾酒駕遭判刑,未能記取教訓,判刑六年四月,項婦上訴台中高分院,以案發後「不斷自責而失眠」,請求減刑,二審審結,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項姓婦人是越南籍新住民,她在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一日凌晨二時起,在工作的KTV接待友人、飲用啤酒,同日清晨四時四十五分許,她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清晨五時許途經長億六街、太平一街交岔路口時,適逢天雨路滑,她卻疏於注意車前狀況,未減速慢行,也未暫停讓行人先行,直接撞擊正走在斑馬線上的洪姓行人。
洪男倒地後受有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等重傷,經送醫急救,仍在同年十一月七日因中樞衰竭宣告不治。警方在案發當日清晨實施酒測,項婦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零點八一毫克,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項婦已與被害人以賠償三十三萬元達成和解。
台中地院法官審酌,項女曾在一一一年因酒駕遭判刑確定,兩年內又再犯,漠視法令與行車安全,考量項婦肇事後留在現場,向警方自首接受裁判,符合減刑要件;且犯後坦承犯行,積極四處借貸籌措三十三萬元,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考量到項婦已在台生活二十多年,日薪約一千元等情狀後,判刑六年四月。
項婦認量刑過重,上訴台中高分院,項婦主張,她因此案不斷自責,罹患失眠症,持續接受治療,客觀上堪以同情,請求二審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的規定減輕其刑。
二審指出,項女前次酒駕判刑距本案僅兩年餘,未能記取教訓貪圖方便酒駕,且直接撞擊斑馬線上的行人,過失程度非輕。縱使已與家屬和解,仍不足以認定有引起一般人同情的情形,顯無再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減刑之餘地。二審遂認為,一審量刑考量周全,屬中度偏低的刑度,並無不當,駁回上訴,尚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