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署長前署長顏旭明涉貪 公費宴請親友公務車當私車

環境署長前署長顏旭明涉貪,公費宴請親友、公務車當私車回老家探親起訴。(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地檢署偵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署長顏旭明涉貪案,五月十三日指揮調查單位多路搜索,複訊後顏三十萬元交保,十六天後偵結,查出顏署長任內拿首長特別費宴請親友、把署長公務車私用等,不法所得一萬三千八百二十一元,二十九日依貪汙利用職務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起訴;顏案發已被調離非主管職。

台中地檢十三日當時表示,全案由檢察官何建寬指揮台中市調查處,搜索環管署等七處,並約談顏男(六十三歲)、證人十四人到案說明。檢察官複訊後認被告顏旭明涉犯公務背信等罪嫌重大,但無羈押必要,諭知三十萬元具保及限制出境、出海,其餘證人均請回。

檢方查出,顏男於署長任內每月有特別費一萬八千一百元,但他卻用於宴請親友兩度到新北板橋來得福餐廳、金門的金許園餐廳,每次開銷三千至五千元不等,卻通通用於公務費核銷;另外顏男多次將「署長公務車」當成私家車,多次開車南下雲林探視父親,統計至少十四次,累積etag費用、電費共一千六百二十五元。統計顏詐領公款一共一萬三千八百二十一元。

檢方訊時,顏全部坦承、認罪,檢方偵結依貪汙治罪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起訴他,並請法院審酌,顏自白、其每筆金額五萬元以下,均自動繳回,建請量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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