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一樓窗戶推落男嬰致死,檢方指控殺人起訴,國民法庭十七日審理,生母以比較輕的殺嬰罪辯護。(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夏姓女子不滿莊姓男友提分手,將剛出生男嬰從十一樓住處窗戶推落致死,遭檢方依殺人罪起訴,台中地方法院國民法庭十七日開庭審理,檢方主張,依據本案證據,夏女行為應成立「殺人罪」,夏女的辯護人則主張,根據此案證據與證人證述,夏女行為有「不得已的事由」,應成立刑責較輕的生母殺嬰罪。
公訴檢察官林岳賢在開審陳述中強調,此案兩天審理期間,將以證據向國民法官證明,此案夏女行為,應成立成年人對兒童犯殺人罪,審理期間的調查證據包括夏女本人、夏女外婆、夏女男友外婆、夏女乾爸、乾媽,以及案發地點監視器畫面,警詢、偵查筆錄,夏女帳戶、勞健保資料等財務狀況,釐清本案罪責。
夏女的律師簡珣則說,此案是「一個傻女孩、年輕媽媽、單親媽媽失慮犯錯的故事」,也將在審理期間,以相關證據證明,夏女對於犯罪事實都承認,但有「不得已的事由」才犯行,夏女行為應成立生母殺嬰罪。
起訴指出,夏女(二十四歲)與莊男交往期間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生下一名女兒,一一三年三月分手前夏女已懷孕,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太平區住處十一樓產下一名男嬰。
夏女因分手心生不滿,將男嬰以毛毯包裹放置窗框後,情緒激動將其自十一樓窗戶推落至一樓社區花圃,男嬰當場全身骨折、臟器損傷死亡。檢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嫌起訴,全案移審台中地院國民法庭審理。
準備程序中,辯護人表示夏女否認犯行,對起訴書所載客觀事實不爭執,主張應改論《刑法》第二七四條第一項生母殺嬰罪,並援引《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規定,盼獲法院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