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賴姓男子去年七月涉嫌參與詐團「黑吃黑」分贓,在車手取款後假意行搶一百萬元贓款。被害人報案後檢方依侵占等罪起訴賴男,賴男到案辯稱「那只是一袋垃圾,已隨便找超商丟掉」。二審審認,檢方起訴法條有誤,被告實質構成詐欺而非侵占罪,礙於基本事實不同,無法變更法條,判決駁回檢方上訴,判賴男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詐團集團的吳姓車手在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接獲詐騙集團指示收取百萬贓款,心生貪念想「黑吃黑」,透過友人找來盧姓少年與賴男共謀。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晚間七時四十七分許,吳男在台中市某處取得被害人交付的一百萬元現金並放於車內,賴男隨即依指示現身拉開車門拿走該筆款項離去,營造遭人行搶的假象。賴男等人事後涉嫌瓜分贓款,台中地檢署偵查後,依刑法侵占、未指定犯人誣告等罪,起訴賴男。
台中地院審認,詐欺贓款本非合法持有物,不構成侵占罪,誣告報案是車手事後依上手指示的個人行為,賴男無犯意聯絡,判決賴男無罪。
檢察官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賴男行為涉犯侵占罪嫌,或至少構成贓物罪,原審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台中高分院日前審結,認定賴男行為實質上應屬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而非侵占或贓物罪,與起訴罪名的社會基本事實不同,無從變更法條,原審判決無罪並無違誤,裁定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法官另依職權告發,由檢方依法審酌是否另起訴詐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