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市豐原高中一一二年發生學生輕生案,死者生前曾遭師長長期霸凌,教官挨告判無罪主因在距離。(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豐原高中民國一一二年爆發學生遭師長不當管教、霸凌後輕生案件,經調查認定霸凌屬實,多名師長遭撤職、停聘或記過,死者家長事後控告張姓主任教官曾罵兒子「垃圾」等語,台中地院法官審認,教官談話時距其他第三人約二十至三十公尺,且主要目的在規勸學生勿違反校規,難認屬公然侮辱,最終判決無罪。
回顧案情,一一一年十月至一一二年二月間,豐原高中一名學生因遭校安人員懷疑涉及竊盜,陸續遭師長搜身、盤問等處置,家長認為過程涉及公然侮辱、恐嚇及不當管教,兒子最後在家輕生,案發後經調查認定確有霸凌情事,包括校長記過並解除職務、前學務主任停聘兩年、張姓主任教官撤職,另有學務人員遭記過。
另死者家長不滿張姓教官曾以「垃圾、敗類、危險人物」等詞形容兒子,先提出妨害名譽等告訴不起訴,家長改以自訴方式追究,法院審理時傳喚多名學生作證,進一步釐清當時談話情境,認為張姓教官雖確實以「很危險」、「垃圾」等語評價被害學生,但從前後語境來看,主要是希望其他學生不要受到影響、避免持續違反校規。
而「很危險」並非單純貶抑,「垃圾」雖具有貶損名譽意思,也不完全是針對學生本人作單純侮辱性攻擊,更關鍵的是,教官當時與學生談話的位置,距離其他第三人約二十至三十公尺,現場並無其他人聽聞,影響範圍有限,難認已達公然侮辱,判張姓教官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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