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台中一名林姓按摩師替男客按摩時,竟逾越服務界線,趁替男客進行下半身按摩之際,試圖脫下對方外褲、內褲,男客甚至以腳踝勾住褲子明確表達拒絕,林男仍無視其抗拒,逕自脫下褲子並徒手套弄生殖器、以口交方式侵犯性自主。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林男行為已屬「違反被害人意願」的強制性交,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並須賠償男客45萬元、接受3場法治教育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判決指出,林男在台中市北區一間按摩店擔任按摩師,去年10月5日下午5時10分許,替男客在店內2樓包廂按摩。過程中,林男進行正面下半身按摩時,竟起意拉下男客的外褲及內褲。男客發現後,以腳踝勾住褲子,不讓林男將褲子脫下,已透過肢體動作表達拒絕之意;不料林男仍不顧男客抗拒,逕自將外褲、內褲脫下,接著徒手套弄男客生殖器,並以口含住生殖器口交,男客事後向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警,案件因此曝光。
法院審理時,林男對犯行坦承不諱,並與男客達成調解。法院根據男客警詢、偵訊證詞,以及現場手繪圖、監視器影像與截圖、按摩帳單、對話紀錄、驗傷診斷書及相關鑑定資料等證據,認定林男犯行明確。
法院指出,林男與男客案發前素不相識,兩人僅是按摩店內首次接觸的按摩師與顧客關係,男客並無同意林男從事按摩以外的性行為;尤其男客已透過腳踝勾住褲子的方式表達拒絕,林男卻仍執意脫褲並進一步性交,顯然已違反男客意願。
法院說明,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不以使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為必要,只要行為已妨害被害人的意思自由、侵犯性自主權,即可能構成強制性交;本案林男雖未對男客施以暴力,但無視男客明確抗拒,仍進行性行為,已達違反意願的程度。
法院審酌,林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已與男客達成調解並履行賠償,依刑法第59條酌減刑度。林男原本所犯強制性交罪法定刑最低為3年有期徒刑,法院減刑後判處2年。至於賠償部分,林男與男客調解約定賠償45萬元,當場先支付9萬元,餘款36萬元自今年5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1萬元,直到清償完畢;若有一期未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還須另支付35萬元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