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持刀隨機刺傷學童與路人 二審改判無期徒刑

【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114年10月的苗栗隨機殺人未遂案,被告邱明治施用毒品後持菜刀於公共場所連續刺傷兩名國小女童及一名路人,一審獲判有期徒刑29年。二審法院於今(115年9月29)日宣判,認定邱男罪行殘忍、再犯風險極高且經矯正無效,撤銷原審量刑,就其所犯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等3罪均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

▲邱明治連續刺傷兩名國小女童及一名路人,一審獲判有期徒刑29年。二審今(29)日認定邱男再犯風險極高且經矯正無效,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示意圖/記者鄧力軍AI製作)


法院判決指出,49歲被告邱明治於114年10月2日上午在住處吸毒後萌生隨機殺人念頭。邱男將總長約30公分之菜刀以黑色膠帶綑綁於左手,騎乘機車於苗栗縣苗栗市社寮街隨機物色目標。當日下午邱男見放學落單之未滿12歲徐姓女童,上前抓住其肩膀,持菜刀直刺女童頸部與胸部,致女童受有前胸穿刺傷及手臂撕裂傷。徐童掙脫逃入超商廁所躲避,並央求路人林明康報警。邱男尾隨至超商前,持刀刺向林男左下背及右下前胸,造成林男氣血胸、橫膈膜及肝臟撕裂等重傷。現場多位學童嚇得奔逃,邱男又抓住未及走避之未滿12歲丁姓女童朝胸口直刺,致其左側血胸,幸經安親班老師不畏危險及時拉開護送,3名傷者經送醫救治始倖免於難。

本案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就邱男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16年;對林男犯殺人未遂罪判處18年,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檢察官認為原審量刑過輕提起上訴,邱男亦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撤銷原判,改重判無期徒刑,主要理由如下:邱男僅因心情低落即於放學時段在公眾場所進行無差別殺害,且針對無防備之兒童拉近後刺殺,手段殘忍。累犯且性格僵化、矯正無效:邱男前於104年間即曾持剪刀於超商隨機傷害客人及對員警殺人未遂(判刑9年1月),服刑期間又打獄友。114年3月23日執行完畢出獄不到7個月即再犯本案重大犯罪,顯見其再犯風險極高,實難期待透過監所有效矯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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