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建案鷹架倒塌釀二死 市府開罰建築師二審撤罰

台中市南區福田路、福田二街建案「登陽大地悅章」去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傳出工安意外,鷹架倒塌釀二死二傷。(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南區福田路、福田二街建案「登陽大地悅章」去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傳出工安意外,兩名工人自十三樓高鷹架墜落喪命、一樓作業中的兩人遭砸傷,台中市政府都發局事後認定,黃姓監造建築師未善盡維護工地安全之責,依法裁罰九萬元。

黃男不服提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近日審結,認定「監造」與「監工」法定職責不同,施工安全與方法屬於營造廠責任,建築師並無直接監督工安之義務,判決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全案仍可上訴。

事件發生在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七分許,該建案進行施工架拆除作業時,因上半部壁連桿已遭拆卸,施工架上仍違規堆放過多建築物料,導致結構失衡、超出負荷而崩塌,意外造成施工人員當場墜落,釀成二死二傷的嚴重工安事故。

台中建案鷹架倒塌釀二死二傷,市府開罰建築師二審撤罰。(記者孫義方攝)

台中市都發局事後展開調查,認定工地未做好防範危險措施,依違反《建築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擔任監造人的黃姓建築師裁處九萬元罰鍰。

黃姓建築師不服受罰,向法院主張建築師的「監造」職責是確認營造廠是否「按圖施工」,至於現場的施工技術、程序與安全維護,依法屬於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的「監工」範圍。

黃男強調,施工計畫與鷹架的搭設拆除無須經監造人簽章,此次工安意外純屬現場施工操作不當,並非他所能監督與控制的範疇。

台中市政府都發局事後認定,黃姓監造建築師未善盡維護工地安全之責,依法裁罰九萬元,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撤罰。(記者孫義方攝)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審認,《建築師法》早在民國七十三年修法時,就已將建築師「指導施工方法、檢查施工安全」等規定刪除,明確劃分工地勞工安全防護原則上為營造業(承造人)之法定責任。

法官強調,監造建築師主要職責為查核工程是否按核准圖說施作,而非全程緊盯施工過程與操作技術。該起事故肇因於拆除作業時擅自拆除壁連桿又堆放重物,純屬現場施作人員的操作疏失與營造廠管理問題。

市府都發局未能舉證建築師在巡查時有發現重大危害卻不通報停工之情事,逕自將營造廠的施工責任無限上綱至建築師,依法開罰顯有違誤,認定原處分無據,判決撤銷九萬元罰鍰,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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