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男持磚塊爆頭潑濃硫酸 毀人雙眼判刑九年六月

台中莊姓男子因金錢糾紛竟持磚塊爆頭潑濃硫酸,毀人雙眼判刑九年六月,他不服上訴,二審駁回。(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莊姓男子因租用水費糾紛,與前來討債的李姓、陳姓男子發生激烈口角,撿拾路邊磚頭狂砸李男頭部,隨後更持濃度高達百分之九十八的濃硫酸朝陳男頭臉部猛潑,導致陳男全身百分之二十二化學性灼傷、左眼視力完全毀敗。一審依傷害及重傷害罪,合併判處莊男九年六月徒刑,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近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二日下午五時許,李姓男子偕同陳姓友人,到莊姓男子在台中市的住處,向其索討水費,雙方爆發激烈口角。莊男一時情緒失控,隨手撿拾路邊的磚頭朝李男猛烈丟擲,造成李男頭部外傷併發雙側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硬腦膜下出血,以及顏面與唇部達十公分的撕裂傷、牙齒缺損等嚴重傷勢。

隨後,莊男明知強酸潑灑人體將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傷,竟又拿出一瓶從工地帶回、高濃度硫酸,直接朝陳男的正面頭臉部潑灑。

陳男閃避不及,顏面、雙眼、頸部、前胸及雙手、左腳受到二至三度化學性灼傷,燒燙傷面積占體表面積約百分之二十二。經緊急送往童綜合醫院及台中榮總救治後,陳男左眼視力已無法辨識光感,視能完全毀敗,右眼視力嚴重衰退至僅能勉強辨識眼前五公分的手指,視能遭到嚴重減損。

台中地院審酌,莊男僅因金錢口角便恣意以磚頭、強酸攻擊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承受生理上極大痛苦,且雙目視能毀敗形同餘生面臨重大不便,犯後初期避重就輕,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與賠償,分依傷害、重傷害罪,分判一年十月、八年六月徒刑,應執行九年六月。莊男認量刑過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法官認定原審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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