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炮實在貴賠四十萬再關三年餘 男子夜店撿屍插入前錄音被打臉

王姓男子夜店撿屍性侵前錄音圖脫罪,但被一、二審法官打臉不採信,判他三年三月徒刑。(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王姓男子前年間在夜店,看到一妙齡女喝醉躺在沙發,向女子同桌的林男二人誆稱是醉女朋友,一同將女子載回住處後,支開林男再重返,王在脫光女子衣褲性侵時錄音,女子已泥醉,性交錄到她喊「老公」,王性侵女子得逞後離開,女子酒醒後發現遭性侵提告,王雖提出錄音自清,不過一、二審皆打臉,雖然王已賠四十萬元,仍判他三年三月徒刑。

判決書說,一名妙齡女子在前年十月三十日晚間前往夜店喝酒,期間認識林姓男子等二人,女子喝醉躺在夜店沙發,被王姓男子撞見,王男與女子不認識,卻向林二人佯稱是女子朋友,還與林等人一同搭乘計程車,送女子返回西屯區套房。

王男等林男二人離開後,再度返回女子套房,因林二人查覺有異,也返回現場查看,王則拒絕讓林等人進入屋內,直說要陪及照顧女子,王待林二人離開後,脫光女子衣物錄音,詢問女子意願「一起做愛好不好」,但女子已經泥醉,回應「早」、「蛤」,前言不對後語,王隨後性侵女子,過程中女子有說「老公」、「那邊好痛」、「有戴套嗎」、「我很臭」、「我要濕掉了」等語。

林男二人因擔心女子,一直在女子套房外等候,但被管理員要求離開,王男在性侵完女子後離開,還留下字條,要女子清醒後聯絡,女子清醒後發現一絲不掛,而且發現傳LINE的王男,根本沒有同意發生性關係,聯絡林等人後,前往醫院驗傷、提告性侵。

王男否認性侵,辯稱女子有同意發生性關係,並提出錄音佐證,女子有同意發生性關係。不過一、二審法官都不採信。

法官說,根據女子與林男等人的證詞,王男不認識女子,卻藉口一起與女子返回住處,還支開林等二人,甚至錄音,清理現場,留下字條,在女子手機中加入自己LINE等方式,意圖卸責,認定涉犯乘機性交罪,一審時判三年九月,二審時因王與女子以四十萬元調解,因此撤銷改判三年三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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