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擔任房產案場跑單人員的已婚吳女,因業務認識代銷公司劉姓同行,吳女與劉相見恨晚,為趕進度迅速打三十多炮,甚至吳女丈夫名下車輛內車震,因吳女先生疑覺頭頂被抹綠油精,察看車輛行車記錄器竟發現「燒幹淫語」,吳夫向劉求償一百萬元,劉辯稱不知吳女已婚,但未被採信,一審判劉需賠三十萬元,不過二審法官別出心裁認為,記錄器錄到的「他」不一定是指吳女先生,改判劉免賠確定。
判決書說,吳姓女子在民國一一一年結婚,吳女在前年擔任房產案場跑單人員時,認識不同公司也在同案場的劉姓行政人員,二人發展感情後,發生性行為,吳女經常已加班為由,借用丈夫名下車輛,與劉約會,前年八月間,吳女丈夫邀約吳女前往桃園,但吳女藉口拒絕,卻仍向丈夫借用車輛,吳女丈夫察覺有異,查看行車紀錄器後發現,吳女開車去替劉慶生,二人還在劉男住處地下停車場「車震」,車內吳女淫叫聲不斷。
吳女丈夫發現,吳女在前年四月至八月間,至少與劉發生二十次至三十次的性行為,吳女丈夫以侵害配偶權,向劉求償一百萬元,吳女丈夫也在同年八月,與妻子離婚。
劉男則辯稱,不知吳女已婚身分,吳女也沒有辦婚禮、無婚紗照,也未告知其他同事,吳女僅有口頭告知,曾交男友。
一審審酌,根據行車記錄器的對話譯文,當時劉問「我今天想要在車上(指從事性行為),很久沒有在車上了」,吳女回答「可是行車紀錄器有在錄耶,那卡片有被裝回去」,劉又說「可是他過二天就洗掉了啊,應該也不會無緣無故把行車紀錄器拿起來聽」。
另外,行車紀錄器也錄到,劉提及「我還不想說妳咧,妳今天明明跟我講九點半」,吳女則回「怎知他一早就來了」,劉又說「你沒有跟他講說你等一下有事情要出去」等語,顯然劉是知道吳女是已有配偶之人,審酌雙方社會地位、收入後,判劉需賠三十萬元。
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合議庭認為,根據對話譯文,沒有錄到劉知道吳女有配偶的對話,無法確認對話中所述的「他」到底是何人;另外吳女丈夫也沒有舉證,吳女同事都知道吳女是已婚身分,而依照一般兩性交往,依信任為基礎,不會要求吳女檢查身分證,認為劉上訴有理由,判劉免賠,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