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一對未成年情侶,在民國一一一年至一一二年間,在男女二人家中、公園廁所等處,發生五次性行為,少年還拿手機拍攝性交過程,少女家長發現後,向少年與其母親求償兩百萬元,不過少年辯稱,「開炮」都經過女方同意,甚至是女方主動邀約還說「舒服」,請求減輕或免賠,一審認少年與家長得負損害賠償責任,判賠四十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說,十四歲少年與十三歲少女在民國一一一年七月間成為男女朋友,二人當時都未成年,不過二人在一一一年至一一二年間,分別在男方房間、台中大里公園的公廁、女方位於桃園、彰化的住處,發生五次的性行為,其中一次少年還曾拿出手機拍攝數秒的性交過程。少女家長發現後,向少年興師問罪,也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向少年與少年的母親,求償兩百萬元。
審理時,少年的律師抗辯強調,從臉書等對話紀錄可發現,少女對性行為態度開放,數次性行為都是少女邀約,少女會與少年討論性行為的過程,少女在描述性行為時,有說「舒服」,少年詢問「傳教士你到得了嗎」,少女也回「都可以」,顯見少年沒有侵害少女的身體自主權、隱私權與人格權,無須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少年明知少女在性行為時是十三歲至十五歲間,不具同意性行為的完整判斷能力,但少年仍與少女發生性行為,當然屬於侵害少女的身體權等權利,此案刑事部分,另經少年法庭審理後,法院裁定少年訓誡的保護處分,認定少年與其母負有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少女父母因此事造成精神痛苦,可求償。法官考量雙方的經濟狀況,少女在案發後罹患憂鬱症,有自殘、需到醫院就醫,判少年與其家長,需賠償少女與其家長四十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