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十七歲林男假冒醫大生騙四少女拍性愛片,為求緩刑上訴,二審維持重判九年。(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四十六歲的林姓男子,假冒十八歲醫學系男大生,上網和四名少女聊天、交往,要求少女先上四堂「性愛課程」後才能和他碰面,卻一人分飾兩角,和少女性交、拍攝性愛影片,經其中一名少女告訴學校輔導老師全案才曝光,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林男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五罪,共判處九年徒刑,上訴二審仍遭駁回,維持原判。
判決書說,林男自稱是醫學系大學一年級學生,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透過社群軟體認識一名國中少女,告知如希望雙方見面,必須要先前往一名老師住處,學習男女間性愛之事,該課程共計四堂,費用新台幣一萬五千元,自己已先預繳學費,等上完課雙方就可以見面。一一二年一月,少女前往台中市某地點,和一人分飾兩角的林男見面,少女上課後林男持續關心,待第二次少女到同地點後,就要求拍攝少女脫衣,以及兩人性交、口交的影像。
之後林男又透過網路,分別與三名未滿十八歲的少女交往,慫恿稱「情侶間想看私密部位影像是很正常、情侶間應該互相信賴」,引誘三名少女拍攝裸露身體,還有撫摸私密處的影像再傳給林男。直到其中一名少女,將此事告知學校輔導老師,全案才曝光,警方持搜索票前往林男住處搜索,查扣手機與相關影像,並由檢方起訴。
林男在台中地院審理期間坦承犯行,加上有四名少女和家長證詞,法官考量其犯後坦認犯行,且已與其中兩名少女達成和解及進行部分賠償,依一個以詐術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他七年六月,依四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各判三年二月至三年十月,五罪應合併執行九年。
林男上訴二審表示,已經與其中兩名少女達成和解,並依調解條件按時給付,犯後態度良好,認為各罪量刑均高於最低刑度,顯有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不過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所處各罪刑度及所定應執行刑皆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無輕重失衡,且不宜宣告緩刑的理由也屬正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