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二十五年前曾在公園載走女童性侵,再涉豐原消防公園猥褻女童案,一、二審法官皆認定無罪。(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一名已退休、離婚的男子涉在民國一一二年間於豐原消防公園內,以玩BB槍為由,親吻年約八歲的國小女童、猥褻下體,一審認定,全案僅有女童的單一指述暱稱為「阿伯」的男子有犯行,缺乏補強證據,判男子無罪,檢方上訴提出女童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且男子二十五年前曾在公園載走女童後性侵,被判刑七年二月確定,請求改判,但二審仍認證據不足,判男子無罪。
檢警調查,一名已離婚、退休數年的男子在一一三年二月至九月間,在台中市豐原消防公園內,見八歲女童常與哥哥至公園遊玩,因哥哥常與友人打籃球,導致女童落單,男子見有機可乘,便以BB槍引誘女童玩耍。待雙方熟識後,男子涉將女童帶至公園中庭,親吻女童嘴巴,徒手伸入女童內褲撫摸其下體數次猥褻,女童事後將此事告知哥哥、母親,家屬得知後憤而報警處理,檢方依加重強制猥褻罪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男子否認犯行,辯稱僅與女童在公園玩BB槍,未親吻或撫摸其私密部位。一審認為,女童哥哥、母親的證詞,都屬聽聞女童轉述的傳聞,為重複的累積證據,不具補強證據資格。
此外,女童雖有情緒不穩、害怕等反應,但其在案發期間仍持續多次主動找男子遊玩,與一般性侵被害人迴避加害者的常情有違,情緒反應也可能源自其他壓力,認定證據不足,判處男子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二審,主張女童年幼無知,受BB槍吸引才再度前往公園,且事後經輔導已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反應,也指出男子過去曾有類似性侵害前科,曾在九十年間,在公園載走未滿十四歲女童後,再往汽車旅館內性侵,男子因此被判刑七年二月確定,案件審理時,男子就未坦認全部犯行,此次又企圖以巧言飾詞脫罪。
台中高分院審認,女童的指訴仍需其他補強證據擔保其真實性,關於PTSD的診斷除了須由精神科醫師為之外,即便罹患該症,也不能作為補強指訴的唯一證據,遂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判決,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