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雪跌倒骨折「有警語」仍不夠 判台中大買家賠償30萬元

【記者鄧力軍/台中報導】台中市一名劉姓女子到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的「冰雪奇園」玩雪時,因雪地濕滑、不平整摔倒,造成內、外踝骨折,提告求償175萬多元。台中地院認定,業者雖設置「地面濕滑、小心行走」等警語,卻未採取足夠防滑措施,未提供符合安全期待的消費環境;但劉女當時也有在場內奔跑的過失,因此判大買家賠償30萬9484元。

判決指出,劉女於2024年4月4日上午到大買家位於台中市大里區的B2「異想新樂園」內「冰雪奇園」玩雪,從雪屋附近移動至另一側設有橋邊的位置前摔倒,經送醫診斷為外側足踝、內踝骨折,接受手術及後續治療,並有一段時間無法工作。劉女主張,業者未安排人員持續監管場內動線、排除危險,也未將雪地鏟鬆、處理融雪積水,導致地面濕滑不平整,使她摔倒受傷,因此依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等規定求償。

玩雪跌倒骨折「有警語」仍不夠 判台中大買家賠償30萬元(網路)

大買家則抗辯,場地入口電視、通道及場內均設有「濕滑、小心行走」警語,也會在消費者入場前提醒,並有工作人員定期維護場地,認為已符合合理安全標準;劉女則是在場內奔跑才摔倒,應自行負擔9成責任。

法官勘驗監視器後認定,劉女確實有小跑步,但其他消費者跑步的位置與她摔倒處不同,不能僅因其他人奔跑未跌倒,就認定事故與場地安全無關。

法官認為,玩雪場地因遊客踩踏,本來就容易出現濕滑、不平整情況,業者對此應可預見,不能只靠告示及口頭提醒,就把防範摔倒的責任完全交給消費者。法院並發現,業者提供的設備檢查表雖有雪地異物、冰柱及尖銳部分清除項目,卻沒有針對雪地濕滑提出防滑措施;業者所稱每天固定3個時段鏟雪,也與檢查紀錄不符,因此認定業者未盡妥善維護義務。

法院計算劉女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不能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認定實際損害共41萬8968元。不過,劉女明知場內禁止奔跑,仍在雪地跑步,法院認定雙方各負50%過失,業者應賠20萬9484元,再加上1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共計30萬9484元,並自2024年10月26日起按年息5%計息,其餘請求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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