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姓男子擔任陸軍少校時,因不當男女關係遭軍方撤職,謝向台中高分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敗訴。(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前陸軍十軍團謝姓男少校,已婚卻與同單位林姓女少校傳不當男女關係,在清境農場跨年共宿時,慘遭謝妻抓姦在床,謝後續被單位認定行為不當,一年內累積三大過,決議撤職、停止任用三年,謝男主張雙方是正常男女交往,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軍方懲處合法,駁回謝男訴請。
判決書說,已婚的謝姓男子是陸軍十軍團所屬單位的少校,先因與同單位林姓女少校在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底時,林女有不當情感關係、未尊重性別互動分際的違失,遭軍方記過一次,謝員被調離單位後,又被軍方查出,涉在一0八年十一月底時,與林女共宿,一0九年三月至五月間,再犯不當男女關係,分別被記兩大過處分,軍方依法撤職。
謝男提起行政訴訟,最高法院將一0九年三月至五月的兩大過處分,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但一0八年十一月與林姓女少校共宿男寢的兩大過合法,駁回確定。陸軍十軍團在一一三年重開懲罰評議會,仍認定謝男符合一年內累計滿三大過的規定,決議撤職、停止任用三年,溯及一0九年七月。
謝男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第一次記大過時,因時空背景因素,無法提出訴訟救濟,有程序瑕疵,另外事後已透過法院判決確認,他與林女交往時,已是單身,不構成「違反不當情感關係」,請求撤銷處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認,謝男在案發時面對軍方調查,已自承已婚,還坦言與林女在清境農場跨年時同寢,遭妻子抓姦,當時謝不僅簽名確認筆錄,還表示後悔莫及,願意接受一切處分。謝男為脫免行政責任,事後才去打民事官司確認婚姻不存在,未能在當時即提出主張,顯有重大過失,且其最初也自願放棄救濟途徑。
法官審認,十軍團召開的懲評會,組成符合法定性別比例,且已給予謝男陳述意見的機會。軍方以謝男身為幹部卻明知故犯,無法控制感情,損害部隊管理紀律及榮譽為由,核予撤職處分,並無違誤,駁回謝男聲請,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