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陳員懲處無違誤判決駁回,仍可上訴。(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一名陳姓警員,遭控面對民眾三度報案時不僅未受理,還要對方「自己去法院、去當地派出所」,導致民眾最後只好轉向彰化警方求助,並向警政署申訴,所屬分局認定陳員推諉受理記過兩次處分,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懲處無違誤判決駁回,仍可上訴。
據調查,謝姓男子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一日前往台中海線一派出所報案,表示經營機車行期間,疑因股東糾紛導致三輛機車遭侵占、三張支票被冒用,希望警方協助處理,不料值班陳姓警員聽完後,認為案件偏向民事債權糾紛,未立即依規定受理。
謝男事後指控,陳員當時不斷要他「自己去法院或當地派出所主張權利」,讓他當場傻眼,之後謝男又於九月五日致電派出所,但陳員休假未接手,直到九月八日雙方再次通話,陳仍未正式受理案件,謝男前後三度求助無門,最後改向彰化警方報案,同時向警政署申訴。
陳員主張,謝男當時全程僅口頭陳述,並未明確表示提出刑事告訴,他才會先以諮詢案件處理,也有留下對方聯絡方式,事後甚至主動回電詢問是否製作筆錄,否認故意推諉,但中高行勘驗派出所監視器及通話錄音後認定,謝男早已清楚陳述情節,已屬刑案報案內容,依規定,警方不論本轄或他轄案件,都應立即受理,陳員多次引導謝男自行前往其他單位處理,認定所屬分局記過兩次處分無違誤,駁回陳員撤銷處分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