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騎士鑽車縫擦撞轎車後照鏡 車主不爽報案警告發

台中市謝姓機車騎士日前行經東區時,撞上一輛轎車後照鏡,但未留在現場處置,警方獲報後依法告發。(方記者孫義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謝姓男子在十二日騎機車行經東區時,在車陣中穿梭,但不慎碰撞停等紅燈的轎車後照鏡,但謝男自認是「輕微擦撞」,沒有留在現場處置,陳姓轎車車主報案後,警方在二小時內,依據行車記錄器,循線通知謝男到案,依法告發。

第三警分局交通分隊在十二日接獲陳姓轎車車主報案,他在東區環中東路、振興路停等紅燈時,遭一輛機車碰撞後照鏡,但該名機車騎士未留在現場處置。

陳姓車主表示,當時駕車行經太平橋路段停等號誌時,突聞一聲碰撞巨響,一輛機車穿越車陣時擦撞其車輛左後照鏡,騎士向前騎行一段距離後,雖回頭張望,卻未停車處理便直接騎離,讓他當場傻眼。

陳姓車主說,隨後將車輛停靠路旁檢查,發現左後照鏡遭撞擊後電動收折功能故障,無法正常運作,氣憤之下才會報警。

警方取得陳姓車主提供行車記錄器後,隨即聯繫涉嫌肇事逃逸的謝姓機車騎士,謝男表示,事發當下確知自己擦撞到後照鏡,但因車速不快,自判情形不嚴重,才未停留處理便離去,事後也對未依規定處置一事表達歉意。警方依違反道交條例,對謝男開罰,後續由陳姓車主與謝男協調後續賠償事宜。

第三警分局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無人傷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可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肇事逃逸者,並得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警方呼籲,民眾若不慎發生交通事故,無論損害輕重,均應立即停車、留守現場並撥打一一0報警處理,切勿因自認損害輕微或心存保險理賠之僥倖心態而擅自離去,以免因小失大,衍生更嚴重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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