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男子罵人「狗奴才」的價碼標定了,二審推翻一審情緒抒發免賠判決,改判賠二萬五元。(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賴姓男子在去年四月間因不滿罷免連署活動,在一間超市前針對謝姓女志工連罵兩次「狗奴才」。賴男在大庭廣眾下以粗鄙言詞羞辱,導致謝女深感難堪與精神痛苦。賴男在審理期間矢口否認針對個人,辯稱「只是對事情情緒激動」。一審原認屬言論自由判免賠,二審近日審結,認定已侵害名譽權,廢棄原判決,逆轉改判賴男得賠償二萬五千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賴男於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八日晚間六時十五分許,行經台中市一家全聯超市前,見謝女正在進行罷免案連署活動。賴男因政治立場不同而心生不滿,竟朝謝女方向及錄影鏡頭,兩度大聲辱罵「狗奴才」等語。謝女深覺人格尊嚴受損,提告刑事公然侮辱雖獲不起訴處分,但她另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二十萬元精神慰撫金。
台中簡易庭一審法官審認,賴男用語雖粗鄙負面,但考量其是因反對罷免案而抒發不滿情緒,並非持續性恣意謾罵。法官援引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認定此屬偶發衝動,未逾越一般人合理忍受範圍,判決謝女敗訴、賴男免賠。
謝女不服判決,主張賴男言論已嚴重貶損其社會評價與人格,堅持提起上訴爭取公道。賴男則在法庭上辯稱,光碟畫面可能遭剪接,自己脫口而出僅是針對罷免事件表達意見,絕無針對謝女個人進行人身攻擊。
台中地院二審合議庭當庭勘驗錄影畫面後,確認賴男確實對著謝女辱罵。法官認定,僅因政治立場不同,即在公開場合以「狗奴才」貶抑他人,已侵害名譽權並造成精神痛苦,且刑事不起訴並不影響民事侵權之成立。
法院審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受害程度,近日廢棄原審敗訴判決,改判賴男須賠償二萬五千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