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驚見女兒換新手機 查出貨車司機誘少女

父親驚見女兒換新手機,查出貨車司機誘少女。(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高姓貨車司機經網路遊戲,結識十五歲少女,多次開車到少女學校附近,在車內對她猥褻、性交,還拍下性影像。一審依對未滿十六歲女子猥褻、性交及拍攝少年性影像等罪,判處六罪,各處二月至一年二月不等徒刑。

另有五次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高男上訴後與少女及其家長調解、賠償完畢,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撤銷原刑度,改判較輕刑期、宣告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禁止接觸少女,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說,高男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在網路平台認識少女,之後以社群軟體聯繫。他明知少女未滿十六歲,仍在一一二年十月至一一三年六月間,多次將貨車停在少女學校附近,在車內對她猥褻二次、性交四次,其中一次還用手機拍攝性影像。一一三年十月,少女父親發現女兒使用一支新手機,查看後才發現是高男所贈,並看到兩人的對話內容,隨即報警。

台中地院認為,少女對每次見面是否都有發生性行為的說法前後不一,檢方提出的行車ETC紀錄也無法補強,因此另外五次犯行判決無罪。成立的六罪中,猥褻二罪各處三月,性交三罪各處六月至八月,拍攝少年性影像罪處一年二月。

台中高分院日前審結,高男坦承全部犯行,並與少女及其家長調解成立、履行完畢,量刑基礎已改變,改判各罪二月至一年一月不等。二審考量,高男無前科,需扶養身障父親與子女,少女及家長也同意給予緩刑,宣告緩刑五年,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接受後續評估及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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