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檳榔攤哥哥環抱、親臉 女童覺噁心提告法官認無猥褻

女童遭檳榔攤哥哥環抱、親臉,女童覺「很噁心、不舒服」提告,法官認無猥褻只達性騷擾,由於女童及家長已與業者達成調解,女童也已撤回告訴,全案公訴不受理,仍可上訴。(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一名十一歲女童的母親在檳榔攤上班,女童則以「哥哥」稱呼老闆,不過女童指控「哥哥」去年,多次趁她不注意時,環抱她、親她臉頰三、四秒,經母親制止無效,女童向校方反映後提告。法官認定全案僅構成性騷擾,屬告訴乃論,加上業者已與女童、家長和解、賠償後撤告,全案公訴不受理。

判決書說,太平區一家檳榔攤業者在三年前,雇用育有十一歲女童的女子擔任店員,女童與母親住在該檳榔攤二樓,不過女童指控,她稱呼為「哥哥」的老闆,涉嫌在去年十一月底,兩次違反她意願,趁她不注意時,用雙手環抱她,然後親吻臉頰三、四秒,讓她感覺「很噁心、不舒服」,所以向校方反映後提告。

女童控訴,業者不只指控的那兩次,而是有多次,因為覺得很噁心、討厭,所以有時會用手推開,有時會跟母親反映,母親跟業者講之後,「老闆會乖一陣子」,之後又故態復萌,但是業者不會碰觸她胸部、下體等部位。

女童母親則證稱,老闆年齡差不多跟她的侄子一樣大,會覺得女兒與業者是「兄妹之間打鬧惡作劇」,而不是侵犯女兒,也把業者常自己的孩子,也會直接罵業者。

業者則辯稱,沒有強制猥褻的意圖,跟女童只是「像兄妹一樣在玩,只是親她一下而已」,否認涉案。

法官認為,業者是在女童未明顯感受其性自主決定權,遭受妨害或壓抑時,即因女童立刻反應而離開停止,騷擾行為旋即結束,沒有對女童胸部、下體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做出發洩性慾的猥褻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但屬於性騷擾防治法強制觸摸罪的範疇。

法官指出,不過性騷擾防治法是告訴乃論之罪,全案審理期間,女童及家長已與業者達成調解,女童也已撤回告訴,全案公訴不受理,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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