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七槍死一人原重判十年半 峰迴路轉殺人撤銷傷害判六月

樓男更一審十六日宣判,認定樓男雖無共同謀議殺人,但有傷害犯意,改判六月徒刑,得易科,檢方可上訴。(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樓姓男子在四年前受綽號「閃D」的羅姓男子委託,將三百萬元人民幣地下匯兌回台灣,樓男找曹男處理,但出錯僅匯回一百萬元人民幣,羅男找樓「將錢處理出來」,樓因被控制,聯絡成員到場,但其中二人分持兩槍在場開七槍,釀一死一重傷,樓男當時以殺人共犯審理,重判十年六月,更一審十六日宣判,撤銷原判改樓男涉傷害罪,判刑六月,可易科。

判決指出,樓姓男子在民國一0七年間,接受綽號「閃D」的羅姓男子委託,要將從水房賺來的三百萬元人民幣(合台幣一千二百萬元),透過地下匯兌洗錢,將人民幣換成台幣後,以地下匯兌洗回台灣,樓找上有管道處理的曹姓男子,曹男找綽號「小派」的「水商」處理。

不過洗錢過程出差錯,部分款項遭對岸凍結,僅匯回人民幣一百萬元(約台幣約四百萬元),水商交給曹男後,曹男將錢交付給樓男,但樓卻未交給羅男。

羅男認為該筆款項被曹、樓私吞,所以在一0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凌晨,找上曹男等人,在台中市南屯區一間店鋪二樓協調,曹男告知狀況,還稱部分匯回的一百萬元人民幣在樓手上,曹男派人將樓男載到現場,樓男被控制後,羅告知樓「如果這條錢沒處理出來,就處理你」。

樓男電話聯絡郭姓、楊姓男子等人籌錢到場,未料郭等人到場後,因樓男拒不進入談判的房間內,雙方拉扯時,樓男一方的郭姓、楊姓男子拿出兩把改造手槍,在現場射擊七發,其中兩發分別射中羅男手下蔡男的頭部、腹部,另一發則射進古男右腹,蔡傷重不治,古則撿回一命。

全案一審時,認定樓以電話告知郭等人到場時,有謀議二人持槍到現場,依共同犯殺人罪,判刑十年六月,不過上訴二審後,合議庭卻認定,沒有證據顯示樓男知道郭等人會帶槍到場,認定證據不足,判樓男無罪,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後,更一審十六日宣判,認定樓男雖無共同謀議殺人,但由傷害犯意,改判六月徒刑,得易科,檢方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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