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領重複補貼追繳十九萬餘 法院認中市府怠惰違法判撤銷

弱勢民眾重複領補貼遭追繳十九萬餘元,訴願失敗上訴,法院認中市府裁量怠惰違法,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呂姓婦人領有租金補貼,她的女兒卻又入住新北社會宅,經台中市府發現重複補貼違規,撤銷呂婦補助命她一年內繳回溢領的十九萬元,呂提行政訴訟主張自己弱勢無力繳回;法院查,本件是內政部建置整合系統才發現,中市府不斟酌呂情況逕命短期內還清,有裁量怠惰違法,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經查,呂女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所核准的「租金補貼」戶,從一0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按月領四千元補助,後來台中市政府發現她女兒於一0六年六月三十日至一0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有入住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認為她們家庭成員重複接受兩種住宅補貼。

台中市府以她們違反補貼辦法第二十二條,今年二月函文撤銷自一0六年六月三十日的租屋補貼,並命她於一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前,繳回溢領的十九萬六千一百十三元,她不服提訴願遭駁,因此再向法院提行政訴訟。

呂女主張,她不知女兒承租社會宅,若台中市府能早點讓她知道本件重複補貼,她只要將女兒戶籍遷出,就能各自申請補助,不至於遭撤銷及追繳,且她丈夫年紀大打零工維生,自己還要扶養另名腦麻小孩,實在無力繳回十九萬元,且此處分讓她後續不能再領租金補貼。

台中市府抗辯稱,本件因涉及追繳金額龐大,經詢問內政部回覆,補貼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家庭成員領有重複補貼,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撤銷或廢止原補貼之處分,追繳其溢領租金補貼,市府為依法行政。

台中地院查,呂女確實因疏忽而發生家庭成員重複接受兩種住宅補貼,呂也認為,若台中市府能讓她早點知道就不會發生,台中市府則說,家庭成員在不同縣市申請補助本不易發現,直到內政部一一0年建置整合查詢系統才查到這件重複補助一事。

法院指出,政府設官分職目的不在各自為政,而是著眼於分工合作,使具有一體性國家有效運作,此為「行政一體原則」,而住宅法定的租金補貼,是中央立法交各縣市執行,適用於行政一體。

法院說,當然了解國家行政資源、量能有限,整合查詢系統非一蹴可幾,本件住宅補貼目的為照顧、扶助弱勢,然國家行政一體原則的理想未臻完備所生不利益,自不應全由呂女承受,台中市府也能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一八條「另定失效期間」機制衡酌調。

法院認為,呂女是社會弱勢,台中市府命她一年內返還近二十萬元,且還清前不能繼續領補助,認定原處分不斟酌她經濟困難,逕命短期全數返還,程序不利制度完善,不利公益,也未盡裁量權,而有裁量怠惰違法,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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