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救護車八十二公里超速 異想天開偷改紀錄欲躲罰單

民間救護車八十二公里超速,謝姓男子異想天開偷改紀錄欲躲罰單,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謝姓男子在民間救護車擔任隨車助手,結束載送病人任務,回程時馬姓司機仍在市區以時速八十二公里超速被拍照舉發,謝男為規避罰單涉嫌竄改到院時間,企圖營造超速時仍在救護行為內;檢警比對監視器、醫院紀錄,發現確有塗改、行車刻意迴轉,十三日偵結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

檢方調查,謝男(二十二歲)負責救護業務、登載救護紀錄表,去年六月二十一日他和馬姓司機出勤時,經駕駛民間救護車已經將患者送達醫院,於一點二十六分結束任務,回程一點三十一分經北區中清路、五義街口仍超速行駛,結果被測速照相機拍攝、在場員警發現予以舉發。

但謝男為了規避罰單,竟在「救護紀錄表」上送達醫院時間從一點二十六分竄改成一點三十六分,直到公司收到超速罰單後,公司不知情工作人員以為當時仍在執勤期間被拍超速,因此向台中市交通裁決處申訴。

台中交裁處再函詢警方,經第二分局警員調閱醫院留存紀錄比對、監視器畫面等,發現該輛民間救護車遭拍照時行進方向不符,且有特意迴轉查探測速照相機的異常行為,而發現張涉嫌塗改到院時間一事。

檢方比對紀錄,該輛民間救護車當天一點二十六分抵達醫院,與醫院所載的「到達現場時間」、「到院時間」相符,且謝男登載的紀錄表時間上「一點三十六分」上的「三」有明顯不自然加重彎折、不連續筆跡,也和醫院留存紀錄不符。

另勘驗路口監視器也發現,民間救護車結束任務後卻因時速八十二公里被拍照,且拍照後車子隨即驟降車速,之後又在下一個路口迴轉,並再次迴轉經被拍照地點還提前減速,並無明顯執行救護任務。

檢方說,謝男雖辯稱他是從事通報時間以外相關救護行為(載送氧氣瓶),但本件就算從寬認定執行救護任務之範圍非限於通報時起,能否因而免除交通罰鍰等申訴認定,但仍不能據此合理化塗改已登載的救護紀錄,導致救護單位、警方混淆,因此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謝男。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