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住同事家睡上妹妹床 前後共三次判刑期四年

饒姓男子借住同事家,卻上幹了同事妹妹三次,被判刑四年,饒上訴遭駁回。(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饒姓男子在一0九年間,借住同事家,認識同事十三歲的妹妹,饒利用少女對性懵懂,一一0年四月間,雙方合意在少女房間內發生三次性關係,後來因少女父母發現後報警,台中地院審酌饒犯行時十九歲,非成年人,判刑四年。饒男上訴二審仍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饒姓男子在一0九年間借住同事位於北屯區的住家,期間認識同事未成年的妹妹,饒明知少女未成年,性自主能力、判斷力都未成熟,但仍利用機會,在前年四月間,在少女的房間內,在不違反少女意願下,發生三次性關係,不過後來因少女父母察覺異狀,報警處理。

饒男在警訊時,即承認涉案,辯稱雙方是男女朋友關係,發生關係是少女同意的,全案依妨害性自主罪,移送法辦。

全案一審時,根據饒男供詞、少女證詞,以及醫院驗傷單等證據,認定饒男涉犯妨害性自主事證明確,而少女在案發時年僅十三歲,而饒男是十九歲,饒男不是成年人,所以不用再依兒少法規定,加重其刑,全案因賠償金額,無法與家屬達成共識,饒未與家屬和解,依三次犯行,分別判處三年二月徒刑,應執行四年。

饒男認為判刑過重,上訴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酌,少女在案發時年僅十三歲,智慮較平常之人低下,饒男在跟少女交往時,已明確知道少女年齡,但仍與少女發生性關係,事後也沒有獲得少女父母諒解,不認定全案有何情輕法重、情堪憫恕的情事,不適用減刑規定,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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