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蓮」夜不歸營到夜店找男人 「大郎」怒毆硬幹「情可憫恕」

「金蓮」夜不歸營到夜店找男人打炮,遭綠男友「大郎」怒毆硬幹兩次洩憤,法官認「情可憫恕」宣告緩刑三年,免關。(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男子「大郎」一一0年與女子「金蓮」熱戀時,發現「金蓮」在夜店與陌生男子搞「一夜情」,質問「如果妳想要,可以跟我啊」,然後掌摑毆打「金蓮」還性侵兩次;「金蓮」不甘遭毆還被硬插提告!不過,台中地院認為他是因女友在外與陌生人打炮,千古綠帽重新罩頂才會失去理智,且已賠償二十五萬元,情狀顯可憫恕,判刑兩年,緩刑三年,免關。

判決書說,一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金蓮」在夜店與不詳男子開房鬼床單發生性關係,男友「大郎」找不到人,翌日在「金蓮」租屋處知道被綠質問,「妳想要做愛可以找我,為什麼找別人」、「妳是不是很賤」,竟動手打「金蓮」,為表現自己也夠硬,強插「金蓮」兩次。

「大郎」洗好綠頭巾後威脅說「我找妳出來,妳就要出來,不然我就把之前拍的裸照跟性愛影片放到網路上」,當天傍晚「金蓮」到醫院求診,醫院發現她疑似遭性侵害而通報警方。

台中地院審理時,「大郎」坦承上述犯行,法官認為,強制性交罪是三至十年徒刑,另外,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經審酌兩人是愛戀交往中的情侶,「大郎」發現「金蓮」在外過夜並與人發生性行為,因而失去理智,現已坦認犯行,且賠償「金蓮」二十五萬元和解,其犯後非無悔意,並能積極彌補過錯,因此,援用五十九條減刑。

法官判「大郎」徒刑兩年,另外,認為「大郎」應當有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三年,免關,接受法治教育三場。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