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已婚郭姓男子在家族公司任職,卻與公司內越南籍范姓女子搞婚外情,還在汽車旅館內拍攝性愛影片,郭妻發現後,郭簽下承諾書,由郭父母給付五十萬元,但郭妻後來發現,郭仍與范女有往來,求償一百五萬元,一審判賠三十五萬元,二審認郭男名下有五千萬元資產,加碼判賠八十萬元確定。
判決書說,郭姓男子在家族經營的食品公司擔任課長,民國一0七年間與大陸籍女子結婚,一0八年在台辦理結婚登記,但郭妻在一0九年間發現,郭在一0七年九月起,在公司內認識越南籍范姓女子後,二人發展婚外情,除了一起到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外,還拍攝性愛影片。
郭男在案發後由父母出面調處,也簽下承諾書,承諾與范女斷絕聯絡,郭父母在案發後陸續支付給郭妻五十萬元。
不過郭妻後來發現,郭男後來仍持續與范女傳訊,包括「寶貝,妳穿那條褲子,妳的腿會張開開嗎」、「妳胸部是不是變大了」、「妳去買我們的戒指,簡單的就好,妳覺得呢?」等語。
郭妻以丈夫侵害配偶權為求,在一審求償五百萬元,一審認定,郭男與范女發生性關係,承諾不與范女往來後,仍以寶貝互稱,甚至討論結婚事宜,認定有侵害配偶權,判郭需賠撫慰金三十五萬元。
二人都不服提出上訴,郭男辯稱,當初簽下承諾書後,父母已支付妻子五十萬元,已屬於賠償金範圍,妻子不得再提出求償;郭妻則主張,當初郭父母支付的是生活費,非賠償金,請求賠償一百零五萬元。
二審認為,郭男侵害配偶權的事實明確,審酌雙方資力、社會地位,認為郭名下房、地等財產超過五千萬元,認為判賠八十萬元為合理,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