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女兒性好奇撫摸父下體 狼父實際「操練」女兒四次

台中市一國小女生性好奇撫摸父下體事後狼父竟實際「操練」女兒四次,二審判刑兩年,緩刑三年,緩刑期間附保護管束,另接受三場次法治教育。(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從事電腦維修業的A男,與妻子育有一對未成年子女,平時一家四口同睡一床,因讀國小女兒對性好奇,曾撫摸他下體,A男竟順勢對女兒多次猥褻、性交,其中一次「進出」時,被妻子親眼目睹,驚嚇之餘帶著子女離家,二審認定男子未違反女兒意願,撤銷一審三年判決,改判兩年徒刑,緩刑三年。

判決指出,涉案A男從事電腦維修業,與妻子育有一對子女,除了讀國小的女兒外,還有一名年僅三歲的兒子,男子家中經濟狀況尚可,一家四口平時都睡在同一間寢室。前年,男子的女兒因對性好奇,主動撫摸A男下體,A男撥開女兒的手,直言「不行這樣」,但A男後來無法克制欲望,除了撫摸女兒下體之外,也與女兒性交四次,其中一次還被妻子親眼目睹,嚇得趕緊帶著兒女逃離住處。

全案由校方通報警方,警方介入偵辦,男子到案後承認犯行,也與妻子、女兒談調解,也依約定給付賠償金額,不過一審時認定,男子犯行時,女兒有推男子動作,表明「不要」,認定有違反意願,依強制性交罪判刑三年,但因雙方已達成調解,諭知緩刑。

不過檢方認為全案量刑過輕,沒有附帶保護管束條件,判決有違誤,請求撤銷改判上訴二審。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被害女童有證稱,此案是因她對性好奇而引起,雖然女童有證稱在父親犯行時,有對父親說「不要」,涉案A男聽到後,就已停止,認為一審認定男子有違反女童意願,有所誤會,加上一審也沒有附帶保護管束條件,適用法律有違誤,因此撤銷改判。

二審認定男子構成對未滿十四歲女子性交罪,判刑兩年,緩刑三年,緩刑期間附保護管束,另接受三場次法治教育,禁止對被害女童實施家暴、騷擾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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