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機車停紅燈電纜砸傷手 法官判台電賠償七十四萬

女騎機車停紅燈遭掉落電纜砸傷手,二審法官判台電賠償七十四萬元。(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黃姓女子在一0八年騎機車行經大里區時停等紅燈,當時台電電纜線疑年久失修,絕緣外層掉落,砸傷黃女曾手術的左手,黃女因疼痛難耐,就醫治療,發現除手部骨折外,左膝人工關節也脫落,多月無法工作。黃女向台電求償三百十七萬元,二審認定台電有責,判賠七十四萬元。

判決指出,黃姓女子經營滷味攤,一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黃女騎機車行經大里區永隆一街停等紅燈,遭從天而降的台電電纜線絕緣外層砸傷,當時警員行經該處,協助攙扶後通知救護車送醫,事隔四天後,黃女因疼痛難耐,前往中山附醫檢查,發現左手手肘有閉鎖性骨折、左膝人工關節鬆脫等傷勢。

黃女事後有多月無法工作,除收入無著落之外,生活也無法自理,需要聘請看護,黃女認為台電有責,因此向台電請求醫藥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工作損失等賠償,求償三百十七萬元。

台電則辯稱,此案是由警員通報台電後到場清理掉落的防護管線,但當時警員證稱,看到時防護管線已掉落在地面,沒有目擊案發經過,而黃女是事隔多日後才到醫院急診治療,而根據醫院診斷書,黃女傷勢與電線掉落事故無關,若真遭電線砸傷,也應止於手部,不可能連左腳、左膝都受傷。

全案不論是一審或二審,都認定根據黃女與警員,以及台中市一九九九話務系統的派工單等紀錄,都可證明,當天黃女的確是遭台電掉落的電纜線外層防護管線砸傷,不過黃女請求的費用部分金額不合理,一審僅判賠二十八萬餘元。

台中高分院則認定,一審判賠金額二十八萬元有誤,應判賠七十四萬元為合理,超過此金額則不予准許,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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