霧峰分局小隊長疑當內鬼 勾結大麻毒販遭羈押禁見

霧峰偵查隊劉姓小隊長遭台中地院裁准羈押禁見,台中市警局依法停職處分。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警局霧峰分局劉姓小隊長涉嫌向販賣大麻的毒販通風報信,還開口索求賄賂,分局發現偵辦案件頻頻受挫,且毒販提前早有防備,懷疑出內鬼,主動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結果發現劉員除了洩漏同仁偵辦行動外還索賄。

台中地檢十二日依貪汙罪要求、期約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台中地院十三日凌晨裁定劉員收押禁見。台中市警局隨即決定劉停職處分。

據調查,霧峰分局去年七月破獲一起網路販賣大麻的毒品案件,並向上溯源實施跟監蒐證時,犯嫌似乎都能事先掌握警方行動,讓查緝無功而返,今年四月開始,警方懷疑有內鬼通風報信,向承辦檢察官報告,檢察官指示秘密調查。

霧峰分局副分局長謝仁杰表示,分局是在偵辦毒品案件時,發現有員警疑涉不法,主動報請檢察官偵辦,指揮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政風室及霧峰分局進行監聽、蒐證調查,發現劉姓偵查隊小隊長涉有重嫌,十二日由檢察官帶領專案小組成員,針對劉員住處、使用車輛及辦公室所實施搜索並查扣相關證物。

霧峰分局偵查隊劉姓小隊長疑當內鬼通風報信涉貪,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謝仁杰說,因檢察官偵辦過程低調、秘密,同仁事先都不知情,直到檢察官率隊到辦公室搜索時同仁得知都感動驚訝,分局秉持壯士斷腕、嚴查究辦精神,依法停職處分。

檢方十二日複訊後,認定劉員涉犯登載不實準文書、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消息罪嫌及《貪汙治罪條例》第四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賄賂等罪嫌重大,聲請羈押禁見。

其中劉涉犯貪汙罪期約、要求部分,法定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台中地院裁准劉員聲押禁見;台中市警局也依規定予以劉員停職處分。

據調查,劉員今年四十九歲從警近二十九年,曾在派出所、偵查隊服務,約四年多前升任小隊長,平時工作積極,如今成為內鬼洩密、貪汙遭羈押禁見同仁驚訝,讓霧峰偵查隊氣氛低沉。至於,劉員實際開口要了、拿到多少錢?檢方進一步釐清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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