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網撿到手機送警局會挨告 法官認定「散佈謠言」開罰

王男除PO文,還附上霧峰分局的公文信封,法官認為故意張冠李戴,證明他是故意造謠,裁處三千元。(記者孫義方翻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王男今年六月初撿到手機,警方寄信通知他,失主已經領回,不料,王男卻於臉書社團《爆怨公社》PO文,宣稱自己很熱心,撿拾手機送至派出所,卻被失主提告,王男還附上霧峰警分局的公文信封,霧峰警分局認為他造謠且引發民眾誤解恐慌,將他函送台中地院裁處,他宣稱只是抒發情緒,法官認為他「張冠李戴之行徑,正可顯示其具有造謠之故意」,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散佈謠言裁罰三千元。

判決書說,王男於今年六月間在臉書社團中發表文章,「現在這個社會已經不容許你太過熱心主動,凡是看到路上有人掉了什麼不要,不然會因為自己的熱心好心引來不必要的麻煩,失主甚至不知感恩還反告你毀損侵占,尤其是在路上撿到等等」,被台中市警局霧峰警分局認定是謠言,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的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函請台中地方法院裁罰。

王男辯稱,他坦承發文,但這是今年六月初,自己撿到一支手機,該手機有破損,因過去案例而有感而發,擔心失主誤會是他用壞的,他只是心情抒發,並無散布不實言論的意圖,造成霧峰分局的困擾,他深感抱歉。

台中地院台中簡易庭認為,王男上述貼文之外,還附上霧峰分局公文封,王男之前拾得手機交付警方,並未遭失主提告,警方以公文通知手機已交還,被移送人因而取得霧峰分局的公文封,王男貼文內容,完全沒有引用新聞或其他資料,也沒有表示所述內容只是自己抒發感想,反而記載「會因為自己的熱心好心引來不必要的麻煩,失主甚至不知感恩還反告你毀損侵占」。

法官認為,王男刻意將霧峰分局公文封照片附在貼文後方,無非是要讓看到貼文的人,相信他確實收到被告的通知,其「張冠李戴之行徑,正可顯示其具有造謠之故意」,此貼文可能使瀏覽的群眾,認為撿到遺失物送交警方可能會被告,而感到不安,因此構成散佈謠言且影響公共安寧的處罰條件。

法官強調,如果王男是分享自身經驗或討論他人的真實經驗,是他個人之言論自由,但王男卻於貼文搭配無關的公文封,使人誤認為其因撿拾遺失物送交警方被告,已非言論自由所保障範圍,散佈謠言且足以影響公共安寧,據此裁處三千元罰鍰,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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