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缺錢偷三十八塊水溝蓋 台中外埔區公所損失五十萬元

張男在外埔區狂偷三十八塊水溝蓋,經大甲分局逮捕移送辦。(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張姓臨時工缺錢花用,兩個月間竟將外埔區三十八塊馬路、街道旁的鑄鐵水溝蓋偷走,張落網坦承偷來的全數以一萬九千元賣給資源回收廠;法院刑事依竊盜罪判他拘役五十日,民事審酌外埔區公所派工修復、委託設計等開銷,判張應給付區公所四十九萬元多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張男一一一年三月八日起接連在外埔區高速公路橋下,徒手竊取兩塊鑄鐵水溝蓋,後又在二崁路、后寮路等地四處猛偷,因外埔區公所陸續獲報水溝蓋遺失狀況,報警後鎖定張男行竊,經統計發現張一共偷了至少三十八塊水溝蓋。

張男落網後坦承不諱,並表示已經將偷來的鑄鐵水溝蓋全數變賣給資源回收廠,變價獲利一萬九千元。台中地院刑事庭審酌,張男有施用毒品、偽證等前科,考量他犯後坦承並衡量竊取物品價值等,依竊盜罪判他拘役五十日,得以科罰金。

外埔區公所再提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主張張男偷了三十八塊水溝蓋,區公所事後派工修復,包括工作費四十六萬八千二百七十一元,委託設計監造服務費兩萬八千五百二十四元,一共向張求償四十九萬六千七百九十五元。

張男沒有到庭辯論,也未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民事庭查,張男行竊行為已由刑事判決,區公所也提出詳細價目表、數量集計表及施工照片佐證。

民事庭認為,張男故意竊取區公所三十八塊水溝蓋,是故意不法侵害區公所權利,認為區公所求償有理由,判張應給付對方四十九萬六千七百九十五元。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