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騎電動滑板車躲酒駕 輾到小石子跌倒警方逮捕

賴姓男子酒後騎電動滑板車躲酒駕,輾到小石子跌倒警方趕到逮捕。(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賴姓市民日前凌晨在友人家飲酒後,騎乘電動滑板車返回太平的住處,在行經大里區立仁橋頭時,疑因輾壓到石頭而失控摔倒,警方據報前往處理,發現他身上散發出濃重酒味,酒測值高達每公升零點九六毫克,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警方表示,賴姓男子(五十歲)說,他在友人家飲酒結束後,認為電動滑板車較不易被警方攔查取締,因此大膽騎回家,在行經大里區立仁橋頭時,疑似因輾壓到石頭而失控自摔。電動滑板車是電力驅動,故屬於刑法「動力交通工具」的範疇,酒測值如超過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仍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霧峰警分局仁化派出所所長黃秉鈞說,事實上如果在道路上使用電動滑板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可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若有酒駕行為,依據同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可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賴姓男子酒後騎電動滑板車躲酒駕,輾到小石子跌倒警方趕到逮捕。(記者孫義方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增訂「個人行動器具」如電動滑板車、獨輪車等歸類為慢車,並自去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原則上禁止行駛於道路,故現行如電動滑板車、獨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尚無法在道路上使用,僅能在非屬道路的公園、廣場、私人或封閉場域內使用。

霧峰警分局長陳祥麟呼籲,警方對於酒駕「零容忍」,民眾應謹記「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原則,民眾如與親友聚會飲酒,應多加利用計程車、代駕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返家,切勿心存僥倖使用個人行動器具酒駕。警方將持續加強酒駕執法,維護民眾生活環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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