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替詐團帶話成共犯獲緩刑 又涉洩密被搜索不服抗告駁回

台中市紀姓律師替詐團帶話成共犯,判刑後獲緩刑,但又涉洩密被搜索不服提抗告遭駁回。(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紀姓律師曾替羈押中的詐騙集團成員傳話,一審被依洩密罪判八月,二審獲緩刑;不過,檢警查出他另案又涉嫌和詐團勾結、洩密,十月搜索律師事務所,紀男因此舉憲法法庭判決主張搜索過程違誤、應保障其和第三人秘密自由溝通權,但法院認為紀男是嫌疑人,其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可抗告。

紀男一一0年受詐團成員委任,趁律見遭羈押禁見共犯時,替對方傳話給上游稱「名下的車先不要開,有人注意」等,一審依洩密罪判他八月,紀上訴坦承認罪,二審以他經此教訓「當能知所謹惕,無再犯之虞」撤銷改判七月,緩刑四年;若再因洩密遭判刑確定,原緩刑恐遭撤銷需入獄。

紀男主張,他是執業律師,今年十月二十七日遭台中市刑大持台中地院核發的搜索票,對他及其事務所搜索,但搜索票上記載只有「本案」,認為其搜索範圍違反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判字第九號判決理由中應「具體指示」而有違誤。

紀男表示,其搜索範圍違反「應不含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間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之行使而生之文件資料」。

紀男說,警方搜索時並未表明「本案」為何,也沒先以「命提出或交付」手段為之,有違憲法比例原則,加上警方搜索及檢方複訊時,就扣押他的四個TELEGRAM檔案,也沒說明和本案有關,實際上也無關,因此向法院聲請撤銷搜索處分。

台中地院查,本案是台中刑大檢具紀涉嫌和詐騙集團成員勾串事證,認為涉嫌洩密罪,再報請檢察官許可,載明受搜索人為紀男,搜索地點為紀的律師事務所,搜索範圍為涉嫌「本案」洩密案件的電腦等物,並由法院核發搜索票。

法院認為,可見「本案」是涉嫌勾串洩密的犯罪嫌疑人,並非居第三人地位,就不是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判字第九號判決標的,也非刑事訴訟法第一二二條第二項之對第三人搜索,自然不在排除範圍,也沒有侵害紀居於第三人地位,和本案詐團成員以外嫌疑人間秘密自由溝通權。

法院也認為,本件因紀男涉嫌洩密而遭搜索,考量紀可能因此滅證,警方搜索時未對他說明「本案」具體細節內容或命提出交付,難認不符比例原則,認為紀主張不可採,裁定駁回。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