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義涉弒母詐保拖六年 更三審再逆轉判無罪確定

王忠義涉弒母詐保拖六年,更三審再逆轉二十九日判無罪確定。(記者孫義方翻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男子王忠義涉嫌弒母詐保案,台中高分院在去年五月底,更二審宣判,認定王在民國一0三年間帶高齡、年長的母親到南投縣國姓鄉遊玩時,獨讓母親脫隊上廁所,沒有盡到「保證人」義務,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一年二月,全案最高法院發回後,更三審二十九日宣判,王男涉弑母部分,無罪確定,至於有關過失致死罪部分,則由檢方另案處理。

更三審認定,此案王忠義涉嫌殺母事證部分,在犯案動機,王在檢方訊問時,已有充分說明債務,不足以認定有犯案動機,另外王母額頭與皮下的傷勢,經法醫、證人認定後,認為是王母跌落溪中後,撞到大石導致,雖然王在警訊時有短暫自白,有以手肘壓母,但與法醫相驗,王母肩膀無明顯遭外力強壓入水的證據,因此不採王在此部分的自白。

更三審認定,此案更二審認定涉犯過失致死罪部分,因與檢察官起訴事實不同,無從變更法條,需由檢方另案論處,因王涉犯殺母罪部分,此次已是第三次判決無罪,歷經超過六年審理,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此案不得上訴,全案確定。

起訴指出,王忠義、陳麗雅夫婦不堪長期照顧生病父親,一0三年五月底將父親載至南投縣仁愛鄉北港溪上游,持鐵器敲打父親頭部致死。又因為無業積欠卡債,為母親投保五十萬元後,同年十月間假借帶母親到國姓鄉種瓜溪抓蝦遊玩,將母親推落溪中溺斃。

此案一審判王無期徒刑,二審撤銷改判無罪,其中殺父部分無罪確定,涉嫌殺母部分,更一審也認定無罪。

不過更二審認定,根據檢察官的證據,沒有辦法判斷王有殺人的故意,但是王對於母親有照顧義務,但一0三年十月間,王帶著妻兒、高齡有智能障礙的母親,前往南投縣國姓鄉戲水,但回程時獨留母親脫隊上廁所,沒有叫妻子或是自己陪同前往,負有過失責任,認定涉犯過失致死罪。更二審因此變更檢方家暴殺人的起訴法條,改依過失致死罪論處,判刑一年二月。

不過,最高法院在今年六月認定,更二審若認定王忠義沒有弒母故意,但起訴書未記載過失致死罪,二者事實不同,更二審未清楚說明變更起訴法條、起訴事實的原因及理由,有調查未盡、理由欠備違法之處,所以撤銷發回更三審,二十九日審結宣判。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