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傷畫同心圈走直線都過關 法官認無因果關係判決罰單撤銷

酒駕撞傷畫同心圈走直線都過關,法官認無因果關係判決罰單撤銷。(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市朱姓男子去年六月與機車騎士相撞,騎士受輕傷,朱男酒測零點一五毫克,警方開出三萬元酒駕罰單,並吊扣駕照四年,朱男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警方要他做走直線、畫同心圓等,他全部過關,聲明撤銷罰單,法官認為他當時並無醉酒樣態,酒後開車與車禍致人受傷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判決罰單撤銷。

判決書說,朱男去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開車於中市大雅區永和路一處巷口,與機車騎士相撞,騎士受輕傷,中市大雅警分局酒測,朱男酒測值零點一五毫克,未達公共危險罪標準,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三萬元罰單,吊扣駕駛執照四年,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朱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案發後,「至警局接受評估,所有身體評估動作皆有過關(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包括畫同心圓圈,走直線一段距離等)」,聲明撤銷罰單。

酒駕撞傷畫同心圈走直線都過關,法官認無因果關係判決罰單撤銷。(記者孫義方攝)

法官認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一四條第二款,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零點一五毫克,不得駕車,另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酒後駕車因而肇事致人受傷,其吊扣駕駛執照的期間延長為二至四年,因此,酒後駕車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的違規行為,比單純酒後駕車的違規行為,應為更不利的裁罰處分,如果車禍導致他人受傷,與駕駛人酒後駕車無關,就不符合上述條文規定。

法官強調,朱男車禍之後,警察對他施以酒駕狀態觀察,並未記載朱男有異常情形,沒有語無倫次、沒有意識模糊、沒有注意力無法集中、沒有嘔吐等酒醉態樣;另外,朱男做走直線測試,並無「步行時左右搖晃,腳步不穩」、亦無「腳步離開測試的直線」或「身體前後或左右搖擺不定」,也沒有「手腳部顫抖,身體無法保持平衡」,朱男用筆在兩個同心圓之間的零點五公分環狀帶內,畫另一個圓(同心圓),也都在零點五公分環狀帶內。

法官指出,朱男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移送法辦,台中地檢署不起訴,又沒有證據足以認定朱男是因酒駕而導致他人受傷,酒駕與肇事因而導致他人受傷無相當因果關係,據此撤銷罰單,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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