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男遭撿屍屁眼沒開花 刷臉解鎖網銀匯出三萬四

林姓男子酒醉遭撿屍,雖然屁眼沒開花,不過卻被刷臉解鎖網銀匯出三萬四千元。(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台中陳姓、劉姓男子凌晨經過夜店,見林姓男子喝醉倒在一旁竟動起歪腦筋,假裝好意載他回家卻帶到超商,趁林意識不清拿他手機「刷臉」以臉部辨識解鎖成功,登入網路銀行APP匯出三萬四千元分贓,法官將二人依洗錢罪判陳、劉各四月、三月徒刑,民事判二人應給付林三萬四千元,可上訴。

檢察官調查,陳男、劉男和林男素不相識,一一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凌晨四時許,經過南屯區一家夜店時,發現林男酒醉倒在店家前意識不清,陳、劉認為有利可圖就開車載他到附近超商,趁著林昏睡時拿他的「哀鳳」手機,以臉部辨識系統解鎖。

二人繼續操作林男的手機,還打開裡頭銀行APP,登入林的帳號後轉帳三萬四千元到另名廖姓女子戶頭,隨後再約廖女出面提領出現金分贓,林男當天中午十一時才驚覺戶頭有轉出金流紀錄報警才曝光。

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劉男均否認犯行,並互相推卸責任,林男則供稱,當天和朋友去夜店玩,結果自己喝醉朋友也先離開,他就在店門口吐,本來想叫車但突然有兩個人說要載他回去,他以為是朋友就被架上車,且當時有警察來開單。

林男還說,陳男、劉男還問他被開單後罰單錢要怎麼算,後來稍微酒醒驚覺不認識對方想趁機逃跑,卻仍被載到超商要他領錢,二人就一直堅持要他用手機轉帳,自己手機也被拿走,不清楚他們如何用臉部解鎖,清醒後發現遭轉出三萬四千元就去報案。

法院認為,陳、劉雖均否認犯行,但林男和對方均不認識,疏難想像有何理由要轉帳出去,認為陳等確實利用林酒醉時以臉部辨識轉帳。法官審酌,陳男有恐嚇前科,這次又在服刑保外就醫期間所為,素行不良,依洗錢罪判陳、劉各四月、三月徒刑,並各併科兩萬元、一萬元罰金。

林男再提民事附帶刑事損害賠償,對二人求償三萬四千元。對此,陳辯稱劉男也有拿錢,應各賠償一半,劉則沒到庭辯論、未提書狀聲明陳述;民事庭審理後判二人應給付林三萬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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