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失能婦九天就落跑 越女看護辯稱「不適應」

越女看護來台照顧失能婦九天就落跑, 辯稱「不適應」,法官認未達遺棄罪嫌,判處她無罪。(記者孫義方攝)

〔記者孫義方台中報導〕越南籍阮姓女子擔任賴姓女子母親看護,因賴母雙腳不良於行、需人導尿,無生活自理能力,阮才上工九天就稱「不適應」趁深夜落跑,被檢方依遺棄罪嫌起訴;法院查,阮離開前曾傳「老闆妳能回來照顧你媽媽嗎?」給賴女,認為她行為雖可議但無遺棄故意,判阮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阮女一一一年七月十二日申請來台受僱於賴女擔任看護工,並在台中市住處照顧賴的母親,阮明知賴母雙腳病變不良於行無理自理生活,竟因不習慣工作,才上工九天就在同月二十一日趁深夜搭乘同鄉友人的車逃跑,涉嫌遺棄罪。

台中地院審理時,阮女辯稱自己「不適應看護工作」但認為沒有遺棄賴母,是等到對方安穩睡覺後,有先聯絡賴女才離開。阮的辯護人說,客觀上賴母未達無自救力狀態,且阮先傳LINE給賴後,也認為賴母會使用手機也服藥、導尿完畢,主觀認為賴女會回家照顧媽媽無遺棄故意。

法院查,賴母雖因疾病雙腳不良於行需使用輪椅,生活無法自理,但其意識清楚,能針對所詢問問題清楚答覆,溝通無障礙,賴母也自稱平時和女兒都是LINE聯繫,手機就房在床邊拿得到的位置。

法院認為,賴母是否符合「非待他人之扶養、保護即不能維持其生存」的無自救能力之人,仍有疑慮。另外,因賴母實際居住某佛道院內,會有其他師兄、師姐去和她聊天,法院經參酌賴母病況、相關證詞,就阮女擅自離開的行為,客觀是否致賴母有生命危險,仍具存疑。

法院再勘驗對話,發現阮女離開前就以英文傳「老闆你好,我外出找朋友,你能回來照顧你媽媽嗎?」賴女回「不行,太遠了,你在哪」,之後阮就失聯,可見阮離開前確實有告知賴女。法院認為,阮女的行為固然可議,但並未達遺棄罪嫌合理懷疑程度,判處她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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